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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农银行业成长混合 (6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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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行业成长混合660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8-08-04     基金规模:4.86亿份     基金经理: 陈富权 
基金全称: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81%
  • 近一月增长率
    3.33%
  • 近一季增长率
    11.28%
  • 近半年增长率
    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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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12
五、基金备案......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6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5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26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7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5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4
十二、基金托管......47
十三、基金的销售......48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9
十五、基金的投资......50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60
十七、基金的财产......61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63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71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73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7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二十四、违约责任......85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86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87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8
一、前言
(一)订立《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指《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
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
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基金互认: 指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公布

并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计划;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香港代表: 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
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中国
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
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中国香港地区基金投资人的
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中国香港地区法规应履
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
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中国香港地区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
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持有人名册中;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投资成长性行业,力求为投资者取得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投资理念

借助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动力,自上而下精选增长预期良好或景气复苏的行业,深入挖掘目标行业的上市公司基本面,自下而上挑选个股。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快速成长的成果。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 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
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A 类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或者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或者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
度;


2)H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H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业务规则可能与A类基金份额有所不同,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三)H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业务规则可能与A类基金份额有所不同,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黄涛

成立日期: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
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
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六个月内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二、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投资成长性行业,力求为投资者取得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性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借助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动力,自上而下精选增长预期良好或景气复苏的行业,深入挖掘目标行业的上市公司基本面,自下而上挑选个股。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快速成长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资金供求和估值水平是决定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主要因素。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各个因素的运行趋势及对证券市场的作用机制,综合判断股市和债市中长期运行趋势,据此进行资产配置。

1)宏观经济。宏观经济的周期波动影响股市和债市运行趋势,研究员通过跟踪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考察宏观经济的变动趋势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主要关注的宏观变量有: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企业增加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消费品零售增长率、汇率和贸易盈余等。


2)政策环境。政策环境主要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和资本市场政策。财政货币政策主要影响社会总需求、社会总供给、物价和利率水平,影响因素有:税制变化、国债发行、M1 和 M2 增长率、利率水平以及信贷规模。资本市场政策主要包括股权制度、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多因素分析方法,综合考察以上三种政策对于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中长期影响。

3)资金供求。资金面是影响证券市场中短期运行趋势的直接因素,管理人重点分析金融市场现实和潜在的资金供需情况,股市、债市投资品种的供求关系,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的资金运用情况等。根据资金供求的分析结论,研究判断市场中短期运行趋势。

(2)成长性优先的行业配置策略

1)本行业成长基金的主要特点是对于成长性行业的重点配置。在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中,成长性行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从行业的生命周期来看,处于快速成长期和成熟成长期的行业,处于这两个阶段的行业增长率快速提高,企业利润水平超出市场平均水平,获得超额收益率的可能性很高;二是短期内处于复苏景气阶段的行业,部分行业虽然从长期来看并未进入成长阶段,但仍存在阶段性景气复苏的可能性,这往往是由于经济周期波动、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造成,从较长时间来看,投资于此类行业的收益率水平往往趋于市场平均值,但若能够准确预计行业的阶段性复苏,则有可能抓住行业阶段性成长的机会。

2)成长性行业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银万国一级行业 23 大类的分类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指标综合判断行业的成长性。筛选出成长性行业将每六个月进行更新。
定量标准:

①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具有成长性,其核心是未来获得收入与盈利的能力。为了方便反映行业成长性,管理人将对行业近三年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等成长性指标进行测算,并对测算结果分别进行排序。对于该三项指标中至少有一项增长率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行业,将进入本基金管理人重点研究的范围。

②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成长性的行业具有在超额收益率和收益波动性等方面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特点。为反映成长性行业的上述特征,管理人自行开发
了行业动量模型,利用经风险调整的超额收益作为反映行业运行趋势的重要指标,并以此作为判断行业是否进入成长期或阶段性复苏的辅助指标。

定性标准:

对行业基本面的深入分析也是判断成长性行业的重要途径。从行业自身来看,行业的成长性将受到行业发展阶段、行业景气程度、行业竞争状况、政策扶持程度、所处产业链地位、是否具有垄断性等多个定性指标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各行业基本面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针对各行业的特殊性重点考察对其成长性影响较大的因素。在对行业的下述六个因素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分别就每个因素对该行业的影响做出“有利”或“不利”的判断。

①行业发展阶段。根据行业生命周期理论的假定,行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在投资价值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其中处于快速成长期(Rapid Growth)和成熟成长期(Mature Growth)的行业具有最高的投资价值。管理人将根据行业整体的增长率、销售额、竞争状况、利润率水平、定价方式、进入壁垒等多个指标,对各行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做出合理判断,并由此确定行业的长期发展前景和当前的投资价值。

②行业景气程度。行业景气程度反映了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盈利能力,是判断行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行业景气程度和行业自身特点及国家宏观经济周期具有密切联系,因此管理人将会以对宏观经济的研判为基础,根据经济所处周期的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不同影响,并综合考虑行业技术进步、行业组织创新和社会习惯改变等因素,对行业景气度及行业景气状态的可持续性做出判断。

③行业竞争状况。根据波特对行业竞争五因素(新的竞争对手入侵、替代品的威胁、客户的议价能力、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和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的分析,这五种因素影响着价格、成本和企业所需的投资,并综合起来决定着某行业的吸引力和行业中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管理人将以该五因素为关注重点,对各行业的内部及潜在竞争情况进行分析,以判断行业竞争结构对长期盈利的影响。
④政策扶持程度。对于政策鼓励的行业,国家会制订相应的法规和措施并且提供财力保障及优惠的税收制度来营造激励的环境和氛围,这为受扶持行业的长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降低了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容易形成行业持
续性盈利的预期。管理人将在对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分析的基础上,着力筛选受政策扶持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⑤所处产业链地位。行业的发展不仅受到其自身发展规律的制约,也受制于上下游产业的发展状况和所处阶段以及整个产业链中价格传导机制的影响。因此,在对宏观经济周期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正确判断行业所处产业链地位将有助于正确预计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判断其投资价值。

⑥是否具有垄断性。具有垄断性或资源独占性的行业因其进入壁垒高、沉没成本高等原因,其行业竞争程度低,企业的垄断性收益具有长期可持续性。垄断性的来源主要有自然性垄断、政策性垄断等,其中自然性垄断的超额收益持续性较政策性垄断的持续性更强。管理人将具体分析具有垄断性行业的垄断地位成因、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发掘具有长期垄断性收益的行业重点配置。

综合判断:

在对各行业的定量指标进行排序的基础上,并结合对影响各行业的定性因素做出的“有利”或“不利”的判断,基金管理人将对各行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性评分并排序。对于排名处于前 50%的行业,将作为成长性行业进入本基金重点研究和投资的范围。

(3)个股选择策略:

在个股筛选层面,基金管理人将综合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选择成长性行业内基本面优良且具有成长潜力的股票进行最终的投资组合构建。
定量分析:

1)对个股的定量分析将主要依靠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信息,公司金融工程部门将根据每季度上市公司公报的财务数据,按成长性、价值性和盈利性等分类标准计算相应的量化指标。主要采用的量化指标有:

成长性指标:市盈增长比率(PEG)、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A)增长率、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EPS)增长率等;

价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每股收益(EPS)、股息率等;

盈利指标: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


在计算上述定量指标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每个行业内的个股按历史数据计算的成长性、价值性和盈利性指标进行排序,处于每项指标排名前 50%的股票将进入研究范围,公司研究团队将在筛选结果的基础上对相关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基本面研究。同时,由于本基金的风格为成长性优先,因此在个股筛选层面本基金也将把成长性指标作为重点考虑因素,进入成长性指标排名前 25%的个股,若价值及盈利等指标能达到市场平均水平或以上,将成为重点研究对象。
2)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量化方式对各上市公司的部分财务指标的未来变化进行合理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利用 DDM 和 DCFM 等模型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计算。公司内在价值是判断公司合理估值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判断股票价格合理区间的衡量尺度。管理人将定期对股票的市场价值和估算的内在价值进行比较,对于市场价格长期低于内在价值的个股,由于其出现增长潜力的可能性较大,也将成为公司研究团队重点研究的对象。

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还将发挥其在股票研究方面的专业优势,综合利用卖方研究报告、实地调研和财务分析等多种手段,对进入研究范围的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从定性的角度筛选出基本面良好、成长潜力较大的股票进行投资。定性的主要指标包括:

1)行业地位突出

2)主营业务具备核心竞争力

3)公司管理能力强

4)财务状况稳健

5)具备专利等排他性资源

6)技术创新能力强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分类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行债券投资管理,以实现稳定收益和较高流动性的投资目标。主要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灵活管理、曲线合理定价、曲线下滑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管理架构

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在业务部门设置上,分别设立了投资部、研究部和集中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本公司严格遵循股票库制度,对股票库进行分级管理;本公司设立了风险控制部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确保投资的合规和风险可控。

2)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第一层面: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第二层面,投资业务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第三层面,基金经理。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

3)投资流程

①研究部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精选

研究人员通过宏观、策略和分行业研究,并且借助数量模型的定量分析,对宏观、策略以及行业做出一定的判断和预期,精选出增长预期良好或周期性成长复苏的行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最终决定行业配置。


在个股精选方面,研究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实地调研并结合卖方研究所的研究成果,确定股票库。股票库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

②金融工程小组提供模型支持

金融工程小组进行定量分析,提供数量模型、优化模型及投资组合模型等模型支持,并定期将行业趋势分析和股票排名结果提交给研究部和基金经理。

③基金经理确定实际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结合量化分析的结果对股市做出判断,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行业配置比例建议,同时结合投资组合模型和研究员的报告,形成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具体实施投资计划。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的投资指令,交易员根据指令予以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75%+中证全债指数×25%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数,
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征,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是反映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较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75%的沪深 300 指数和 25%的
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
他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 5%-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券种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
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
执行;

11)本基金投资于成长性行业股票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投资的股票资产
的 80%;

1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八)的(2)中第 7)、14)、15)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
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
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
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
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
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
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7)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大陆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

(6)各类基金份额的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的 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
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基金募集结束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
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
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1、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

(6)各类基金份额的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的 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 1 款第(4)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重点投资成长性行业,力求为投资者取得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性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
他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 5%-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券种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
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
执行;

11)本基金投资于成长性行业股票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投资的股票资产
的 80%;

1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 3 的(2)中第 7)、14)、15)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
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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