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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低碳环保混合 (1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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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低碳环保混合100056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1-08-10     基金规模:6.75亿份     基金经理: 曹文俊 
基金全称: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51%
  • 近一月增长率
    3.63%
  • 近一季增长率
    9.63%
  • 近半年增长率
    5.2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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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富国天时货币B 0.5457 2.17%
富国天时货币D 0.5428 2.16%
富国天时货币A 0.4847 1.94%
富国安益货币A 0.5292 1.94%
富国安益货币B 0.5292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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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富国低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2号)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二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1】988 号文
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2 年 8 月 10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61
十、基金的业绩 ..................................................... 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七、风险揭示 ..................................................... 8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3




3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本合同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
招募说明书



元 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富国低碳
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6
招募说明书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公历日

7
招募说明书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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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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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林志松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2 年 8 月 1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四个分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
另类投资部、研究部、集中交易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
销策划与产品部、客服与电子商务部、战略发展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成
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
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另类投资部:负责 FOF、PE、定量
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
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专户投资部:在固定收益部、权益


10
招募说明书



投资部和另类投资部内设立的虚拟部门,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
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深圳分公司、广州分
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
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策划与产品部:负责产品开发、营销策划和
品牌建设等;客服与电子商务部:负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战略发展部:负责
公司战略的研究、规划与落实;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
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截止到 2012 年 8 月 10 日,公司有员工 203 人,其中 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 1954 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
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董事。生于 1969 年,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交易员;
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
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 1952 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11
招募说明书



方荣义先生,董事。生于 1966 年,中共党员,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
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
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
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 BMO 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孙绍杰先生,董事。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
项目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基金
投资部经理、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鲁 B 重组小组成员。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金融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
大特许会计师。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
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
金融科教授。
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5 年,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办事员、副科长;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交电家电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12
招募说明书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于 1965 年,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 1962 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于 1971 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生于 1960 年,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现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监事。生于 1973 年,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备厂财务处会计;厦门金达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监事。生于 1976 年,民革党员,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贷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林志松先生,督察长(代行)。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
理硕士。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
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
经理、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起
代行督察长职责。

13
招募说明书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
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副总经理。生于 1972 年,中共党员,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 4 月起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副总经理。生于 1972 年,硕士研究生,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曾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铭,生于 1980 年,硕士,自 2005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06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09 年 10 月至今任富国天源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起任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窦玉明先生,公司主管投研副总
经理陈戈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4
招募说明书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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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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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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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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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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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 2012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总资产
2.964 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 8.3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 4 个职
能处室,现有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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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
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
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
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九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1 年,招商银行实现托
管费收入 5.10 亿元,托管资产突破 5000 亿元,托管日均存款达到 274 亿元,各
项指标均创历史新高。托管产品数量、托管资产规模稳居中小托管银行第一,开
放式基金托管新增数量与首发规模规模居股份制托管银行第一,内部控制连续五
年年通过 ISAE3402 国际认证,第二次被境外权威媒体《财资》评为“中国最佳托
管专业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2011 年度 VC/PE 最佳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
1999 年 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 年 8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
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
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 1 月加入本公
司。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 年 1 月起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分别自 1999 年 9 月、2003 年 9 月、
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
长,并自 2002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
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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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
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 年 5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
分行行长,深圳管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 年 4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
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 10 月进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
易部总经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1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
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
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
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基金、诺安保本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基金、中银上证国
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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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共 45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9077.79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
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合
规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服务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
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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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
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
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
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
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七)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八)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九)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
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
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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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
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
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
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
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
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
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
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
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
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
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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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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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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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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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夏雪
咨询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9)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29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姜晟
电话:(0577)88990085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省内) 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9(其它地
区)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黄飞燕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30
招募说明书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6)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31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32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33
招募说明书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34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邱培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67799-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2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002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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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33)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传真:(0551)2207935
客服热线: 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36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122200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88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3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6)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3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37
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3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传真:(020)87555303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4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38
招募说明书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4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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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月艳、耿铭
客户咨询电话: 967218(郑州市外拨打加拨区号)、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46)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服热线: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4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40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联系电话:(021)61616153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4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4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841160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5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41
招募说明书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5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客服电话:(0471)4961259,(021)6840527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5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24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陈少震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42
招募说明书



(54)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5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周研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热线: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5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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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58)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联系人:丁丽丽

电话:(0512)57379292

传真:(0512)55211330

客户服务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5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燕渂
电话:021- 60897869
传真:021- 6089786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6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陈洁
电话:021-58870011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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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纳小丹
电话:021-545099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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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基金募集时)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1】988 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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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8,345 户,本基
金已收到首次发行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
1,039,518,760.35 元,折合 1,039,518,760.35 份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219,997.93 元,折合 219,997.93 份基金份额。以上
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民币 1,039,738,758.28 元,折合 1,039,738,758.28
份基金份额。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为 642,310.55 份,本公司未
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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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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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
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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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从 2011 年 9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除指定赎回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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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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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出,基
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并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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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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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 10,109.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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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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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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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推出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6;后端为 100017)、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代
码:前端为 100018;后端为 100019)、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为 100020;后端为:100021)、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前端为 100022;后端为 100023)、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代码:A 级为 100025;
B 级为 100028)、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26;
后端为 100027)、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29;
后端为:100030)、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2;
后端为:100033)、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100035;B
类为 100036;C 类为 100037)、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8)、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9)、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1,后端为 100052)、富国上
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3)、富国产
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8;后端为 100059)。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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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基金转换过程中,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用,并向转出方收取;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计算并
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并向转入方收取;
(7)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8)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9)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资
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
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 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1)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2)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
时的损失;
(13)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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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全部份额转

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基金对应需收取的后端申购费
两部分构成。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转出份额×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59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6、重要提示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
富国沪深 300 指数增强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管
理人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亦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查询。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行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
取过户费用。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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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从事或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上市公司,通过精选个股和
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
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投资于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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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理念
全球气候变暖、环境恶化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大力发展低碳
环保相关产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各国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必然选择。我国已
将节能环保定位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
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因而,低碳环保主题类上市公司将
在中长期具备较大的成长潜力和发展空间。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
化、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
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和行业政策扶
持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
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
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界定: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的研究、券商研究机构的研究等,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62
招募说明书



低碳环保包含了从资源、能源的获取和产生,经中间的输送和配送,到净化处理
及循环利用的整个过程。一般来说,低碳主要是从工业活动前端改善能源结构,
提升能源和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从源头减少能源的消耗;环保主要是后端处置,
对工业活动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置后,然后排放到自然环境中。低碳环
保,兼顾了前端与后端的处置,使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最终进
入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阶段。
本基金认可的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包括两种类型的股票:
1)直接从事低碳环保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
①低碳主题相关股票:
A.清洁能源:主要包括清洁能源的研发、生产与运营,如风能、太阳能、生
物质能、水电及核电等;也包括清洁能源的传输、服务等配套产业,如特高压输
电、智能电网等相关上市公司;
B.节能减排:主要包括与节能技术和装备、节能产品及节能服务产业的相关
上市公司,如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汽车节能;也包括化石能源减排,如清洁燃
煤、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碳捕获与封存等相关上市公司;
C.碳交易与陆地碳汇:主要包括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农林产业减排增汇等
相关的上市公司;
②环保行业:包括环保技术和设备、环保服务和资源利用等相关行业的上市
公司;
2)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股票,包括:
①传统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通过有效节能减排措施或污染治理措施,实现
能耗降低、污染改善,从而实现产业升级,相对同类公司受益的上市公司;
②与低碳环保主题相关的服务行业
③投资于低碳环保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
④因与低碳环保主题相关的产业结构升级、消费生活模式转变而受益的其他
上市公司。
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
资主题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低碳环保主题类股
票的识别及认定。

63
招募说明书



(2)个股投资策略
1)对于直接从事低碳环保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
按照上述(1)“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界定”中,对于直接从事低碳环保主
题相关行业的股票,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个股选择。
定量的方法主要基于对一些量化指标的考察,包括:市净率(P/B)、市盈率
(P/E)、动态市盈率(PEG)、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并强调绝
对估值(DCF,DDM,NAV 等)与相对估值(P/B、P/E、P/CF、PEG、EV/EBITDA 等)
的结合:
①价值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 P/B、P/E 较低的上市公司股票;
②成长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动态市盈率(PEG)较低,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兼顾对该类股票在价值水平、成长能力上的考核,选择具有可持续
的成长性、估值水平较为合理的上市公司。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结合本基金研究团队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通过深入分
析该类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发展前景,重点选择在以下方面具有优势的低碳
环保主题类上市公司:
①低碳环保相关技术上的优势
公司掌握了低碳环保领域内的核心技术或拥有核心专利,具有较高的技术壁
垒,且该种技术或专利的成熟度较高,适宜于大规模生产;
②低碳环保相关产业政策的扶持力度
低碳环保主题相关公司,相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而言,对于相关政策环境的依
赖程度更为显著。本基金将关注上市公司所属细分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力
度,是否能够获得人力、技术、资金、财税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③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
对于低碳环保主题类公司而言,清洁能源产品、节能减排产品、环保产品等
通常具有一定创新特点,该类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切合市场趋势变化,将成
为决定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除了以上三个要点之外,本基金也会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是细分行业中的龙头

64
招募说明书



企业,或即将成为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公司经营团队能力、治理结构完善程度
等因素。
2)对于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股票
除了使用上述 1)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外,本基金还将重点关注公司
在同行业中节能减排、减低环境污染等方面是否处于领先地位。具体的参考指标
包括:每单位收入所消耗能源、每单位收入排碳量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
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
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
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
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
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
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
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
择的基本依据。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
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
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
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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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
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
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对权证投资的
主要策略为: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
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
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
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
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五)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比例及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组在公司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另类投资部和研究部的协助与
支持下,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
施具体的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部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六)投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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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在公司研究团队的协助与支持下,基金经理组基于对未来市场趋势、运行
格局和特点的研究判断,结合本基金合同与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3、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
例、个券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构建投资组合,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动
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
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另类投资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
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
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7、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者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
(九)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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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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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22,147,694.72 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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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其中:股票 522,147,694.72 92.8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783,757.32 7.08
6 其他资产 257,192.85 0.05
7 合计 562,188,644.8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34,932,040.35 6.24
C 制造业 200,824,048.50 35.89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5,721,030.00 2.81
C5 电子 10,086,000.00 1.80
C6 金属、非金属 8,160,000.00 1.46
C7 机械、设备、仪表 121,240,051.66 21.67
C8 医药、生物制品 45,616,966.84 8.15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2,840,460.35 2.3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19,756,079.37 21.4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105,000.00 5.38
I 金融、保险业 25,624,399.58 4.58
J 房地产业 62,003,243.89 11.08
K 社会服务业 36,062,422.68 6.4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522,147,694.72 93.32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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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 600048 保利地产 3,840,000 43,545,600.00 7.78
2 002153 石基信息 1,684,858 43,216,607.70 7.72
3 000625 长安汽车 7,013,600 34,226,368.00 6.12
4 000581 威孚高科 1,200,000 32,880,000.00 5.88
5 600694 大商股份 900,000 30,105,000.00 5.38
6 601318 中国平安 385,317 17,624,399.58 3.15
7 002583 海能达 1,000,000 17,580,000.00 3.14
8 600521 华海药业 1,100,000 16,621,000.00 2.97
9 600276 恒瑞医药 559,948 16,076,107.08 2.87
10 300300 汉鼎股份 645,250 15,957,032.50 2.8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16,000.00
4 应收利息 9,818.35
5 应收申购款 31,37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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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7,192.8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1.8.10 至
-12.70% 0.72% -12.27% 1.12% -0.43% -0.40%
2011.12.31
2012.1.1 至
1.26% 1.26% 4.73% 1.06% -3.47% 0.20%
2012.6.30
2011.8.10 至
-11.60% 1.05% -8.12% 1.09% -3.48% -0.04%
2012.6.3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72
招募说明书




注:截止日期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

本基金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

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1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12 年 2 月 9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73
招募说明书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74
招募说明书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方法
1.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
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
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
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
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
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
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75
招募说明书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2.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票、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
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附
件所约定的“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来确定公允价
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
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的估
值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76
招募说明书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77
招募说明书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78
招募说明书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原则的三项及估值技术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

79
招募说明书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
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80
招募说明书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81
招募说明书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除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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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83
招募说明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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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体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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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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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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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一)投资于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依据经济周期中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通过投资相应的受益资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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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求保护基金财产不受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等宏观经济波动的负面冲击,从而为投
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但仍然存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的风险。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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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与从事或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上市公司,因而股票资产的
投资范围具有一定的行业集中性和相关性,由此带来的行业配置风险是本基金产
品的一个重要风险来源。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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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诺
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
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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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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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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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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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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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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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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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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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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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100
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101
招募说明书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
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102
招募说明书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03
招募说明书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04
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105
招募说明书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106
招募说明书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
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07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从事或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上市公司,通过精选个股和
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108
招募说明书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
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投资于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9
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10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11
招募说明书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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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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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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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15
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
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及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池。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低碳环保
主题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116
招募说明书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117
招募说明书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
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
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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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发送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
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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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
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
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
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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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21
招募说明书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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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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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
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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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
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
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
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
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
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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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
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3)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票、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
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附
件所约定的“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来确定公允价
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的估值
方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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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127
招募说明书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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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
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保存。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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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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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2 年 2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
2、2012 年 3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申银万国证券网上申购优惠、定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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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购活动的公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证券(浙江)为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3、2012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4、2012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
告》。
5、2012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6、2012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付农行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2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付建行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9、2012 年 6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众禄基金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10、2012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众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及开通转换的
公告》。
11、2012 年 6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众禄基金开通基金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
告》。
12、2012 年 6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优惠活动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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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告》。
13、2012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2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14、2012 年 7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与通联支付合作增加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上海银行及温州银行借记卡的公告》。
15、2012 年 7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好买基金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转
换及费率优惠的公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为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及费率优惠的公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天天基金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16、2012 年 7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昆山农商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的公告》。
17、2012 年 8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长量基金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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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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