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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盛创新先锋混合A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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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创新先锋混合A08000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8-06-04     基金规模:0.43亿份     基金经理: 王远鸿 
基金全称: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42%
  • 近一月增长率
    4.06%
  • 近一季增长率
    4.48%
  • 近半年增长率
    -9.7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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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创新先锋: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08 年3 月14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 378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 年6 月4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
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重要提示.................................................................................................................................................................. 2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44
十、基金的投资.................................................................................................................................................... 46
十一、基金的业绩................................................................................................................................................ 55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57
十三、基金的财产................................................................................................................................................ 5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九、风险揭示.................................................................................................................................................... 75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5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创新先锋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 年6 月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
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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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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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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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定期定额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指定银行在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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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1999 年3 月
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1 年6 月4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两只封闭式基金、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
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第二办
公室副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
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国元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
党组书记。现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长棣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安徽
省轻工业厅生产技术处、企业管理处处长、副厅长,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安徽省发改委副主任。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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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总经理。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安徽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任会
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塞班)分公司任财务经理,
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徽
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何玉珠女士,董事,学士。历任JP 摩根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瑞
银集团董事总经理。现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新加坡财富管理
学院资深顾问。
张在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法国东方汇理银行、
美洲银行、渣打银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现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周兵先生,董事,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
为公司总经理。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为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银
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
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及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
大学讲座教授。现为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伙
伴倡自强》小区协作计划主席、香港金融管理局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
督委员会主席、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
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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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教授。曾任安徽大学校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为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产业
经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
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科技大
学信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
机学院执行院长,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陈锦光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曾任职于美国银行直
投伙伴公司私募股权投资部门,历任野村证券高科技产业研究分析师、野村证
券上海办事处及证券研究部门负责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以及投
资亚洲和中国国内市场的投资经理人。现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团
队总监。
沈和付先生,监事,法学学士。曾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助
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叶斌先生,监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教研室
副主任,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为安徽省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钱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经贸
投资集团董事、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济师。
张利宁女士,监事,学士。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会计、太极计算机公
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会计,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
务运营部总监和财务会计部总监。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周兵先生,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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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历任广东商学院投资金融系教师、党支部书记;
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宏观与策略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基金部经理;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董事会秘书、研究总监、投研副总监兼研究
总监和督察长。2007 年4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业务管理
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
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
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为公司副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历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等职。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公司
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庆林先生,1974 年10 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曾先后在长城证券
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等职务。2009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监,自2010 年3 月4
日起担任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肖强先生:自2008 年6 月4 日至2010 年3 月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邓
永明先生:自2008 年6 月4 日至2010 年8 月1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任职日是指公司批准日或公司公告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常务副总经理,同上。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助理、长盛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长盛成长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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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策略部
经理。2007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同盛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清华大学经济学硕士、法国工程师学院MBA,美国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债券研究员、中国人保资产债券投资主管、高级
研究员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业务管理部和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积
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金融工程专业工学博士,2003 年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高级金融工程师、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
总监,长盛中证1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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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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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
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
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
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
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
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
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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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
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
而言,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
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
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严格评价程序,以评估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监
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
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
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
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
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
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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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
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
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
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
台湾及31 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
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
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
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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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
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
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
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
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
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
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
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
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
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
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
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
团队,现有员工110 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
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
保险资产、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
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1 年3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
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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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
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
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
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
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
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
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
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 联接、万家180 指数、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
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
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
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
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
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
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
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
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
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
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 金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工银全
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
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
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
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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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 等权重指数(QDII)等107 只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
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
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
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
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
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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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 号城建大厦A 座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吴雪妮
电话:(010)66594851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7114
联系人:何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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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4230
传真:(010)66108013
联系人:王佺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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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贾林英
电话:010-65557072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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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林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丰
电话:(010)85238421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户服务电话:020-38322222
网址:www.gdb.com.cn
(1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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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http://www.htsec.com/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0、(0431)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潘锴
公司网址:www.nesc.cn
(1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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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20)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 号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10)82831662,(0510)82588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82831589
联系人:徐欣
(2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5022026
传真:0532-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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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电话:021-50818887-281
客户咨询电话:021-6882368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松林路357 号通贸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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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2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李清怡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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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张于爱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3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3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
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公司网站:www.lhzq.com
(3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联系电话:0571-85783750
客户咨询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6)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25832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杨柳
(3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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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38)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 王敏
电话:0871-3577011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3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100140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 谢亚凡、田文健
电话:010-59226788
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40)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至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至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026511
传真:0755-82026539
(4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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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338
网址:www.pingan.com
(4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8 层
法定代理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热线:0591-87383333
公司网站:http://www.gfhfzq.com.cn/
(4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76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 层
法定代理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联系电话:021-50122107
客户咨询电话:021-50122222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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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 号城建大厦A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戴君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一座609-611 室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一座609-611 室
法定代表人:江山
电话:(010)65186980
传真:(010)65186981
经办律师:谢思敏、阎建国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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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 年3 月14 日证监许可[2008]378 号
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2008 年4 月16 日至2008 年5 月30 日。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设
立募集期共募集848,262,882.9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189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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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08年6月4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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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北京、上海分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销
售代理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申购与赎回本基金份额。详细认购场所见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
开始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
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8年7月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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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案。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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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 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96,970.64份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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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560–52.80=10,507.2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1.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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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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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
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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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如果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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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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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
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
申请。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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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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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选择具有创新能力和行业领先的上市公司,分享企业高速增长成果,在承
担适度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 创新是企业领先的源泉;
?? 坚持价值投资,挖掘价值低估品种;
?? 研究创造价值,前瞻、系统、科学的投资研究是基础。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
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15%-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少于5%。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类别资产配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本基金
主要利用长盛资产配置评估体系确定资产配置比例,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宏观经济因素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趋势的考量,重点关注主要经济变量的变动趋
势,这些变量包括但不限于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基础货币与货币供应量
增长率、用电量与货运量增长率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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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因素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趋势研判宏观经济与产业政策的未来变
化,重点关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趋势。
(3)市场估值水平
本基金在对股市整体估值水平的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关注
市场平均P/E、P/B、PEG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研判股市相对
风险度和市场变化趋势,据以调整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
析方法,运用“长盛创新选股体系”和“长盛优势选股体系”,筛选备选股票。
根据个股投资价值评分,结合行业形势研判,构建并调整股票组合。
“长盛创新选股体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营销模
式与管理机制创新等。筛选创新企业,重点考量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
的比重、技术进步贡献率、拥有专利数目、新产品与新业务开发及其运营情况、
管理层与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等。
“长盛优势选股体系”重点考量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及其增长稳
定性、销售收入增长稳定性、盈利增长稳定性和现金流增长稳定性等指标。
遵循“长盛创新选股体系”和“长盛优势选股体系”股票筛选原则和方法,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创新度、领先度、绝对投资价值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价,
加权评定个股投资价值综合分值,据此确定个股投资比例。
其中,公司创新度评价主要考量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技
术进步贡献率、拥有专利数目、新产品与新业务开发及其运营情况、管理层与
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指标;公司领先度评价重点考量公司产品或服务的
市场占有率及其增长稳定性、销售收入增长稳定性、盈利增长稳定性和现金流
增长稳定性等指标;公司绝对投资价值评价主要依据DCF 模型估算股票内在价
值,将(内在价值-股票价格)/股票价格作为表征股票绝对投资价值的指标;
相对投资价值评价主要考量P/E、P/B、EV/EBITA、PEG 等指标。
在公司创新度、领先度、绝对投资价值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估并得到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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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主观赋权法,对各指标分别赋予35%、25%、20%和
20%的权重,计算个股投资价值综合分值,据以确定备选股票池。
“自下而上”的股票筛选必须结合行业分析才能确定执行组合。本基金将
根据不同行业景气度、上述筛选结果的行业集中度与个股集中度等指标优化个
股投资比重。其中:行业景气度研判,重点考量行业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
的地位、行业竞争优势、行业发展政策等因素;行业集中度和个股集中度的事
前评估,目的在于防范行业和个股过度集中的风险,优化行业配置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
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
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和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
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
下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
益率大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次级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
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
波动、信用转变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
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
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
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权证的原则是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投资风险控制。具体投资
策略是: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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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
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1)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2)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信用等级、行业分布、分散化投资及债券期限结
构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3)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投资机会,积极调
整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比较目前市场上各主要指数的编制特点并考
虑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之后,选定沪深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
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成份
股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样本覆
盖了沪深市场约六成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比较起来,该指数具有
较好的权威性、市场代表性,用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基准,较为合适。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强调精选投资价值较大的创新领先企业,突出资产配置的灵活性和
主动性,风险收益略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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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
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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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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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年第1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10,361,791.99 74.49
其中:股票 110,361,791.99 74.49
2 固定收益投资 26,912,960.00 18.17
其中:债券 26,912,960.00 18.1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032,840.80 5.42
6 其他各项资产 2,846,834.12 1.92
7 合计 148,154,426.9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8,136,620.00 5.56
C 制造业 64,939,481.79 44.41
C0 食品、饮料 16,002,881.00 10.94
C1 纺织、服装、皮毛 1,834,500.00 1.25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823,850.00 1.25
C5 电子 4,002,000.00 2.74
C6 金属、非金属 10,291,500.00 7.04
C7 机械、设备、仪表 18,322,532.63 12.53
C8 医药、生物制品 12,662,218.16 8.66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061,500.00 4.1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4,547,590.20 3.1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9,790,000.00 6.70
I 金融、保险业 9,375,800.00 6.41
J 房地产业 2,480,800.00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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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5,030,000.00 3.44
合计 110,361,791.99 75.4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460,000 6,481,400.00 4.43
2 000415 *ST 汇通 450,000 6,061,500.00 4.15
3 000581 威孚高科150,000 5,926,500.00 4.05
4 000895 双汇发展80,000 5,612,000.00 3.84
5 000963 华东医药200,000 5,260,000.00 3.60
6 600790 轻纺城 500,000 5,030,000.00 3.44
7 000538 云南白药89,700 5,005,260.00 3.42
8 000656 ST 东 源400,000 4,940,000.00 3.38
9 000937 冀中能源94,800 4,422,420.00 3.02
10 600060 海信电器300,000 4,002,000.00 2.7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6,912,960.00 18.4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26,912,960.00 18.4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10110 21 国债10 214,000 21,408,560.00 14.64
2 010112 21 国债12 55,000 5,504,400.00 3.76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两支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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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据央视报道《每周质量报告》的3·15 节目《“健美猪”真相》报道,河南
孟州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有毒猪肉部分流向河南双
汇集团下属分公司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正属于双汇
发展正在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拟注入资产,目前并不在双汇发展上市公司
经营实体内,但与双汇发展旗下肉类产品共享“双汇”品牌。“瘦肉精”事件发
生之后,国务院联合工作组赴实地督促案件查办,查看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
调查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履职情况,指导责任追究工作。本基金对此做出以下
说明:
1、食品行业在国家调结构、促内需的大的政策背景下,长期向好的发展趋
势不变。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肉制品行业发展
前景广阔。双汇作为肉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中长期将受益于行业的发展。
2、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应引起每
一家食品企业的高度重视。“瘦肉精”事件发生后,双汇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将相关责任人:包括双汇济源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采购部长、品
管部长等进行免职处理;(2)对公司内部展开严格自查,决定从2011 年3 月
16 日以后推行生猪的头头检测;(3)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全社会道歉,
承诺对下属所有工厂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出厂产品批批合格。
与此同时,3 月29 日,农业部新闻办就“瘦肉精”事件的调查结果对外发
布新闻稿,宣布对河南全省的排查已基本结束,确认瘦肉精检出率为万分之四,
且主要集中于济源周边的四县市。目前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事件已经基本定调,
并没有对双汇进行直接问责。
我们认为,“瘦肉精”事件短期影响了双汇发展的销售情况,但通过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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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件,双汇发展更加重视食品安全,有利于公司长期的稳健健康发展。如果公司
未来的行动能像其承诺的一样,那么公司长期的发展前景反而更加值得看好。
3、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食品安全措施的执
行情况,跟踪公司经营变化。
除上述事项外,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 年和2011 年未受
到谴责或处罚事项。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28,347.16
3 应收股利 160.00
4 应收利息 397,761.24
5 应收申购款 20,565.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46,834.1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000895 双汇发展5,612,000.00 3.84 重大事件停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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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成立
(2008 年6 月
4 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
-13.56% 0.98% -33.46% 2.10% 19.90% -1.12%
2009 年 59.87% 1.58% 57.62% 1.33% 2.25% 0.25%
2010 年 10.57% 1.09% -6.64% 1.03% 17.21% 0.06%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3
月31 日
-2.03% 1.02% 2.46% 0.89% -4.49% 0.13%
自基金成立
(2008 年6 月
4 日)至2011
年3 月31 日
49.69% 1.26% 0.32% 1.39% 49.37% -0.1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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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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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
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除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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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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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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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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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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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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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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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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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 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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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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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
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
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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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
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基金申购、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
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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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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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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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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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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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了方便投资者交易本基金,可以增
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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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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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新领先型股票,该类股票可能在特定时期内表现
相对较差,波动相对较高,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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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基金
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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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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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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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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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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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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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督管理机关,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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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中因任何原因,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代理人处获得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
代理人组成。
2、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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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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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
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
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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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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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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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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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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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四)争议的解决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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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银行间回
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如遇特殊情况
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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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进行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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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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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基金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可以根据当
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或变更,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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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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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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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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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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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或作为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则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代销机构和网上直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
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
告为准。
四、网上交易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五、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包括邮寄季度交易对账单、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交易确认的电子邮件和短信通知、对账单寄送失败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公
司公告及重要信息的电子邮件或短信主动通知等服务。
六、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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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短信查询。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公司信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具体查询内容:
自助语音及网上查询:最新活动公告、各基金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
基金交易查询、投资现值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对账单查询等账户信息
短信查询:基金净值情况、账户情况
或可直接致电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查询。
七、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时方便客户了解长盛基金,基金
管理人提供了资料索取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索取以下信息:直销业务表格、
封闭式及开放式基金公告、任意交易时间段内对账单、个人资产证明及我公司
其它对外公布信息。客户服务人员将通过传真、EMAIL 及邮寄形式提供以上索
取信息。
同时,公司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
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短信定制各种
资讯,公司通过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定期提供日报、月度电子对账单、
电子成交确认单、短信成交通知、持有基金每周净值短信、临时公告短信等。
基金管理人每日发送不同资讯,内容不仅全方位涵盖了公司全部可披露信
息,而且包含市场的最新信息、深度新闻资讯及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判断、操作
等。
另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准备了精美的季刊,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能深切体会长盛的公司文化、了解公司研究成果。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为更好地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公司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在工作时间内为客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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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问,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同时,还提供在线交流及手机
短信交流。
十、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
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
与方向。
十一、 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公司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 长盛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0年12月15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增加信达证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10年12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创新先锋混合基金第三次收
益分配公告。
(五)2011 年1 月14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及其摘要。
(六)2011年1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0年第4季度报告。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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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1 年3 月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双汇发展”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八)2011 年3 月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由
周兵先生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公告。
(九)2011 年3 月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十)2011年4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开通汇付天下“天天盈”网上
直销业务的公告。
(十一)2011 年4 月1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银河
证券基金申购、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二)2011 年4 月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1 年第1 季度报告。
(十三)2011 年5 月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开通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中信证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四)2011 年5 月14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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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注册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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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
的文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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