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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安安逸半年定开债 (00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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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逸半年定开债005501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8-03-15     基金规模:17.72亿份     基金经理: 鲍越愚 
基金全称:华安安逸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6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9%
  • 近一月增长率
    0.46%
  • 近一季增长率
    1.11%
  • 近半年增长率
    3.08%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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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安逸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安逸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2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安逸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安逸半年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550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3月1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

公告依据 《华安安逸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华安安逸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2月23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2月23日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含该日)至2024年3月7日(含
该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2024年3月8
日起至2024年9月9日为本基金的第十二个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6个公历月后对应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第十一个封闭期为自2023年8月22日(含该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含该日),根据本基
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2月23日(含该日)至2024年3月7日(含该
日)期间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通过

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累计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1%

Y≥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
基金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的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史小光

电话:021-38969859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

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留意。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放期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等事宜,亦可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
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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