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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联沪港深大消费主题A (0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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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沪港深大消费主题A00514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7-11-16     基金规模:0.28亿份     基金经理: 陈荔 
基金全称:国联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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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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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1531号),注册日期 为: 2017年8月18日。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 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预期收益产品。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 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参与港股市场投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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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共 147 页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发起 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 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1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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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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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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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沪港深大 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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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共 147 页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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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共 147 页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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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共 147 页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4. 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 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6.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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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共 147 页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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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 010) 56517000 传真 ( 010) 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 1998年7月至2013年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期 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 2013年5月加入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2015年2月起至今任公 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刘洋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工商管理博士。曾任职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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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共 147 页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 198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 2002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 2004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经济学院教授。 (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监事,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取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2017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4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 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自2014年 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2016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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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共 147 页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王启道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三处经理助理。 2016 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解静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牛津大学计算机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8年。曾先后就职于摩根士丹利(伦敦)、莫尼 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4月至2013年2月就职国泰君安证券,任研究所策略 分析师。 2013年3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 本基金( 2017年11月起至今)、中融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12月起至今)、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起至今)、 中融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6月起至今)、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6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付世伟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具有CFA(特许金融分析师)、 CAIA(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资格,境外投资管 理经验13年。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资产配置研究员、中国华安投资有 限公司(香港)投资组合经理、中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高级投资经理, 中再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执行董事,香港证监会4号及9号牌 照业务负责人( RO)。 2016年3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际业务部执 行总经理。现任本基金( 2017年11月起至今)、中融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8年9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甘传琦先生,中国国籍, 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8年。 2010年7月至2017年3月历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7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 2018年2月起至今)、中融产业升 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6月起至今)、中融强国制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2月起至今)、中融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8年9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总裁杨凯先生;常设委员董事总经理黄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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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共 147 页 先生和风险管理部周妹云女士;一般委员副总裁易海波先生、董事总经理孔学兵 先生、董事总经理田刚先生、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固 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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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共 147 页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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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共 147 页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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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共 147 页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 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 下组成部分: (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 3)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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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共 147 页 (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其中, 内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 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 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 5)法律合规部: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业 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 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 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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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共 147 页 4. 内部控制的措施 (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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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 1999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注册资本: 捌拾柒亿壹仟叁佰玖拾叁万叁仟捌百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 1999 年 8 月 18 日 两公司合并新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26 日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国泰君安”,证券代码为“ 601211”。 2017 年 4 月 11 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 易, H 股股票中文简称“國泰君安”,英文简称为“ GTJA”,股票代码为“ 02611”。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 87.139338 亿元人民币,直 接设有 6 家境内子公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 32 家分公司、 414 家 证券营业部和 19家期货营业部,是国内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 2018 年,公司连续十一年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 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德红先生,中国国籍,汉族, 1966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总裁。 1989 年 7 月起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投资银行二部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上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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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共 147 页 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 年 9 月起历任国际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 国际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 2004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5 年 7 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国际集团资 产经营公司总经理; 2006 年 3 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 2008 年 4 月任国际集 团副总裁、党委委员, 2009 年 8 月起兼任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 副书记; 2014 年 2 月起任国际集团副总裁、党委副书记; 2014 年 9 月起任国泰 君安党委副书记; 2014 年 11 月起任国泰君安总裁、党委副书记; 2015 年 1 月起 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总裁。 2015 年 5 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董事长、总 裁。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1970年10月出生,经济学学士,中 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职于君 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管理 总部总经理等职。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能 手”称号获得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 计的“直通式证券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2011年度金融创 新奖二等奖。 2014年2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 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 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 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2013年4月3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2014年5 月20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提 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过组建经 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值得信赖 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了公募基 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华夏、天弘、富国、 银华、鹏华、华安、西部利得、富兰克林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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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共 147 页 合作关系。截至2017年6月30日托管与外包基金近5000只,总规模近6000亿,托 管产品类型涉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中托管公 募基金20只,产品类型涉及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 认可。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司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泰君安证券在董事会中内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 机构;公司在经营管理层面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风险管理部门包括专职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的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以及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 营运中心等履行其他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置风控合规岗和稽核监控岗,负责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规章制 度,分析报告部门整体风险管理状况,评估检查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 议,抓住要害环节和关键风险,协助业务运营岗位进行专项化解,监督风险薄弱 环节的整改情况; 同时部门设置风险评估及处置小组,由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及各 小组、运营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违规 事项的处理意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事项。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操作规程》、《国泰 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稽核监控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 危机处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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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共 147 页 部资产保管操作规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操作规程》等,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管理制度化,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业务分工合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 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双门禁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建立独立的 托管运营系统并进行防火墙设置;实施严格的岗位冲突矩阵管理,重要岗位设置 双人复核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深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内 控优先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配备专门的稽核监控 岗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稽核审查,以保证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委托资产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基金的 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二)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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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邮政编码: 100016 电话: 010-56517002、 010-56517003 传真: 010-64345889、 010-84568832 邮箱: 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 赵琦、 巩京博 网址: 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 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 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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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共 147 页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 96005 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 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 95538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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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共 147 页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 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8-108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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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共 147 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 95521/400-8888-666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 95310 1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 95584/4008-888-818 1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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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 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 95355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 021-33389888 1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 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 95390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 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 95511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8325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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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共 147 页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 7、 8、 17、 18、 19、 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 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2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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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共 147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 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 010- 65051166 26)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 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 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 95517 2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2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755-8333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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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共 147 页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 95564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 021-2216999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31)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 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 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 95565 3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电话: 0755-83255199 联系人:胡倩 客服电话: 400-188-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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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共 147 页 3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电话: 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3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 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3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3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 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 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 95322 3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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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 / 400-800-5000 3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4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 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4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42)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 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 010-58170761 4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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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共 147 页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4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 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4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4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4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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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4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5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52)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 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 400-818-5585 53)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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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共 147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5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5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 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5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 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5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5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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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共 147 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59)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 010-52609656 6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 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6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6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6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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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共 147 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 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6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 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6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6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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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共 147 页 6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 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6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 400-921-7733 69)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70)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 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7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 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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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共 147 页 客服电话: 400-118-1188 72)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 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电话: 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73)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 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7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88891212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 400-0411-001 7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799-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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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共 147 页 7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7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 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 0755-29330513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7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 95118 79)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 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 400-829-1218 80)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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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 010-5901384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 010-59013842 8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 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8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8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84)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8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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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共 147 页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86)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 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87)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 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8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 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8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栋 23层1号、 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7栋23层1号、 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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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 4000-027-9899 9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 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91)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 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9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 02、 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 02、 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9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94)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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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共 147 页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95)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 0755-23946579 96)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 4006997719 9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 95156 98)深圳市小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09号瀚森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电话: 0755-32981999 联系人:梁阳平 客服电话: 4006695666 99)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陈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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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共 147 页 客服电话: 400-003-5811 10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10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 010-59336593 联系人:徐英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102)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电话: 0851-85407888 联系人:黄笛 客服电话: 0851-85407888 10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 010-65309516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10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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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共 147 页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10-85097570 联系人:余永键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10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 010-528582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10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 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国际电子城360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10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童筱爽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108)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10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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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共 147 页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11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111)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25、 27、 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 021-68757102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 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黎峰 网址: www.zrfunds.com.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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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共 147 页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 021-52920000 传真: 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健、 江嘉炜 联系人: 杨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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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17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7】 1531号文,完成注册募集。 二、 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1月10日。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 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 认购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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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共 147 页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 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人民币,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注: M:认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 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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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共 147 页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5.00) /1.00=9,886.4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本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886.42 份。 十一、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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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共 147 页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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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1月16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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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8年1月1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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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共 147 页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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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共 147 页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多次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每笔申购费用以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300万元 1.00% 3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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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共 147 页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7日≤Y<30日 0.50% 30日≤Y<1年 0.50%
Y≥1年 0 Y≥30日 0 (注: Y:持有时间; 1年=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A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 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 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 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C类份额持有期少 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注: 1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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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共 147 页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0%) =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500=43,478.26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43,478.26份C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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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共 147 页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3个月,赎回适用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20天,赎回适用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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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共 147 页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部赎回”或“( 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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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共 147 页 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9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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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共 147 页 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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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共 147 页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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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共 147 页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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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以把握 中国经济增长以及结构转型带来的消费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在严格进行风险 控制的条件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 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 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 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不低于80%的非现金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 本基金投资于大消费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分析,以及内地和香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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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共 147 页 券市场走势研究,结合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特征,动态调整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 1)大消费主题的定义 本基金所定义的大消费主题包括“衣、食、住、行”各个领域及其相关的消费 行业,具体行业包括汽车、建筑装饰、家用电器、农林牧渔、轻工制造、纺织服 装、食品饮料、商业贸易,以及电子品消费(供消费者日常使用的电子产品及软 件,如手机、音乐设备、电信运营网络、存储介质 U 盘、杀毒软件等,涵盖计算 机、电子、通信行业)、金融消费(如养老保险、银行理财、互联网金融等,涵 盖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医疗消费(如日常体检、 保健品消费、病症治疗等, 涵盖生物医药行业)、娱乐消费(休闲服务、传媒、综合)等新兴消费行业,以 及由消费升级引领的住房、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的相关行业。 (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在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 研究优势,挖掘 A 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港股通标的股票,优 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从宏观经济转型消费升 级等多个角度出发, 通过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本面分析和研究, 筛 选大消费行业中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领域,同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 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 的优质上市公司。 定量分析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 收益/利润总额等; 3)估值指标:市盈率( 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市销率( PS) 和总市值。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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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共 147 页 定性分析 1)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产品、技术、品牌、 营销、资源、渠道等多个方面; 2)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 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指 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管理 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 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 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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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共 147 页 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 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不低于80%的 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本基金投资于大消费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 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0%;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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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共 147 页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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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共 147 页 (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12)、( 19)、( 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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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共 147 页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率×4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方法借鉴了国际 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 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提前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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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共 147 页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12月 1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22,563,399.84 79.38 其中:股票 122,563,399.84 79.3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9,838,136.31 19.32 8 其他资产 2,007,391.56 1.30 9 合计 154,408,927.7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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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共 147 页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538,950.00 12.7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6,320,082.20 4.1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259,625.00 2.12 S 综合 - - 合计 29,118,657.20 18.94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基础材料 4,097,487.18 2.66 消费者非必需品 7,282,203.38 4.74 消费者常用品 2,490,698.48 1.62 能源 9,729,343.16 6.33 金融 26,191,309.01 17.03 医疗保健 14,051,041.24 9.14 工业 1,757,348.15 1.14 信息技术 14,305,662.17 9.30 公用事业 8,777,360.47 5.71 地产业 4,762,289.40 3.10 合计 93,444,742.64 60.77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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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共 147 页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 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3968 招商银行 215,000 6,016,218.15 3.91 2 01177 中国生物制药 915,327 5,879,726.55 3.82 3 00966 中国太平 230,704 5,572,569.18 3.62 4 01336 新华保险 162,100 5,356,128.06 3.48 5 00939 建设银行 856,303 5,153,966.16 3.35 6 00354 中国软件国际 1,044,000 4,795,445.92 3.12 7 00001 长和 60,000 4,762,289.40 3.10 8 03323 中国建材 670,000 4,097,487.18 2.66 9 02318 中国平安 58,500 4,092,427.46 2.66 10 01088 中国神华 249,000 3,917,642.99 2.5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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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共 147 页 11.1 2018 年 5 月 4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本 基金持有的招商银行(3968.hk)的发行主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内控管理严 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 2018 年 10 月 18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基 金持有的新华保险(1336.hk)的发行主体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欺骗投保 人、编制虚假材料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等行为被行政处 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基于对公司整体价值的研究分析, 认为上述事件不影响公司长期价值,影响较小,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58,057.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32,646.26 4 应收利息 16,688.0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007,391.5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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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 A 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 2017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9.46% 1.43% -1.04% 0.58% -8.42% 0.85%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9.40% 1.22% -1.29% 0.52% -8.11% 0.70% 中融沪港深大消费主题 C 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 2017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9.63% 1.43% -1.04% 0.58% -8.59% 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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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共 147 页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9.46% 1.22% -1.29% 0.52% -8.17% 0.70%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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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共 147 页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 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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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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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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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共 147 页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 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 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 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 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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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共 147 页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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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共 147 页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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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共 147 页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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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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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共 147 页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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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 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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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共 147 页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20%。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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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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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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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共 147 页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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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共 147 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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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共 147 页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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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共 147 页 26. 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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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共 147 页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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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共 147 页 ( 1)不可抗力; (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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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 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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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共 147 页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股票 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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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共 147 页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 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 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住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 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 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 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 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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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共 147 页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 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 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 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 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 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 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 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 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 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 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 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 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 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 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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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共 147 页 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 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 七、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机构投资者之前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 额申购和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 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 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通过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分析,以及内地和香港证 券市场走势研究,结合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特征,动态调整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 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 流动性,合理安排各资产到期时间分布,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 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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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共 147 页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 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收取短期赎回费; ( 5)暂停基金估值; ( 6)摆动定价。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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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2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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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共 147 页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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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事宜;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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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共 147 页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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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共 147 页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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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共 147 页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投 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投 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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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共 147 页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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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共 147 页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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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共 147 页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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