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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3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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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优化收益债券320004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06-07-17     基金规模:2.83亿份     基金经理: 张立 
基金全称: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1%
  • 近一月增长率
    1.67%
  • 近一季增长率
    4.50%
  • 近半年增长率
    2.4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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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2期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1
重要提示
( 一)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8 月 23 日《关于核准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39 号), 诺安中短期
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 诺安优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07 年 8 月 29 日起,由《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8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目 2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5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5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7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3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
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
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诺
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 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4
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诺安
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诺安优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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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转型 指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诺安优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费率结构,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 诺安优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列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2007 年 8 月 29 日,《诺安优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诺安中
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依法生效后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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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
定义之目的,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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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
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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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3. 设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4.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5. 办公地址:同住所
6. 电话: 0755- 83026688
7. 传真: 0755- 83026677
8. 联系人: 王嘉
9.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10.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4 年 8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三十四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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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纯债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信用债券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
司副总裁,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徐卫晖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副
总经理,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中化
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投资发展
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家林先生,董事,高级工程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9、 10、 11 届委员。
曾任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现任
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阳文安先生,独立董事,工程师。历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书记,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 北京国际电气工程公司
董事长, 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朱秉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石油部计划司副司长, 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局局长、咨询中心副主任。
陆南屏先生,独立董事。历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办公厅副主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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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
副局长。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 监事,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中
化集团香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欧洲
资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世盈(厦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
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
理处副处长,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 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 国泰君安证券蔡屋围
营业部研发部经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
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任公司督察长,
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
程研究员,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 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总监、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CFA。 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
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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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 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10 月加入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 现任基金经理
谢志华先生, 男,中国国籍,同济大学应用数学专业硕士。曾任职于华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 2008 年加入招商基金,任职研究员,负责利率
及信用研究。 2010 年 8 月起任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基金经理, 2011 年 3 月起任招商
安瑞进取债券型基金经理。 2012 年 9 月加入诺安基金, 2013 年 5 月起任诺安纯债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起任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 8 月起任诺安稳
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任诺安泰鑫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起任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起任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钟志伟先生,曾于 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乐赛先生,曾于 2009 年 8 月至 2012 年 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曾于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1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夏俊杰先生, 配置基金组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邹翔先生,成长基金组投资总监兼价值基金组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
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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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杨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杨文先生,副总经理;张乐赛先
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
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
赎回事宜,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
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
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
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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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1)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4)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
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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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1)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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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 23)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29)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 30)《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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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
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
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
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
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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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
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
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 2) 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
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
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
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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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 4) 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
部门:
a.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
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
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
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b.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
职责进行工作。
c. 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
策,对公司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
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 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
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
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
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公司设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
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
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
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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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 第二层面为总经理、 督察长、 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 风险控制部;
c.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
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
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
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
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资金市场分析,结合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利率
走势,确定组合久期。 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如:风险指标体系
(包括久期、凸性、组合 VaR 等)、流动性指标体系等, 挑选价值相对被低估
的债券, 运用利率期限结构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
条目,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
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
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个券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主要是把业绩逐层分解为资产
策略配置效应、 组合配置效应和个券选择效应,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
考。
3.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
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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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
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
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
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 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
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
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
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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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
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
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
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
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
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
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
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
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
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
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系; 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
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
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公司掌握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
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
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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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
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
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
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
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
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
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
任,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
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
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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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904,643,509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 徐昊光
电话:( 010) 85238982
传真:( 010) 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综合室、交易管理室、风险管理室和销售管理室
4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9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
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 安
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 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
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
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已托管长城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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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大盘量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受托资产产品,托管各类资产
规模 9703.56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
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
控优先”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
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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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
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 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中心对投资者办理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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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等业务:
1、 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电话: 0755- 83026603
传真: 0755- 83026677
联系人: 张逸凡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基金大厦 8-9 楼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 010—59027811
传真: 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 200120
电话: 021-68824617
传真: 021-68362099
联系人: 温乐珣
4、 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 510623
电话: 020-38928980
传真: 020-38928980
联系人: 黄怡珊
5、 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2407
邮政编码: 6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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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8-86586052
传真: 028- 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二) 基金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李慧
电话: 010-85238670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 010- 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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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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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0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30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周勤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www.sdb.com.cn; www.bank.pingan.com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电话: 020-38322888
传真: 020-87310779
联系人:江璐、罗环宇
客户服务热线: 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钱庚旺
电话: 021-63586189
传真: 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 962528(上海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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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 www.nbcb.com.cn
1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贺坚
电话: 025-84544135
传真: 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 025-96400、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 432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 43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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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 025-58588167
传真: 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098、 96098
网址: www.jsbchina.cn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 周睿
电话: 021-38576977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 www.shrcb.com
20.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51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21.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588
网址: www.qsbank.cc
2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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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23.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2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6358、 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2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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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6198
网址: www.bjrcb.com
27.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客户服务电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om
28.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001-2008 单元、 2101-2104 单

法定代表人: 钱乃骥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2888
网址: www.ocbc.com.cn
29.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户服务电话: 内蒙古及北京地区: 96016;
宁波、深圳地区: 967210;
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网址: www.bsb.com.cn
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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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3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5、 17、 18、 24、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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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网址: www.lhzq.com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41 和 42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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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3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www.cs.ecitic.com
3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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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41.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或 9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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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95579.com
4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950
联系人:李金龙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4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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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4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4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电话: 400-8866-338
联系人: 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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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5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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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 0769-22119426
联系人:张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 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5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电话: 021-63231111
联系人: 王伟力
客服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5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 刘汝军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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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5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5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茂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电话: 010-62294608-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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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传真: 010-62296854
客户服务电话: 0991-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6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18-2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18-21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6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6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东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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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6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6 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 www.glsc.com.cn
6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 0571-87902080
联系人:吴颖
客户服务电话: 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
6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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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23
网址: www.xyzq.com.cn
6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 www.jjm.com.cn
6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6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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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7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5012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7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孙洪喜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 www.sywg.com.cn
7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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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7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75.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张利军、陈韦杉
联系电话: 0471-6292465
网址: www.rxzq.com.cn
7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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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7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 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7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62
联系人:林长华
电话: 010-58568181
网址: www.hrsec.com.cn
7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红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estock.com.cn
8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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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8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
网址: www.ccnew.com
8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 95563(广西)
网址: www.ghzq.com.cn
8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座 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座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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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swsc.com.cn
8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电话: 010-66555202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cn
85.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www.s10000.com
8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 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 028-866956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87.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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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8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 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zq.com
9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9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第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99918(全国)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9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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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网址: www.hazq.com
9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8399099
网址: www.new-rand.cn
9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9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9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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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www.jjmmw.com
9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0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0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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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 406-4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客户服务电话: 4006 877 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0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0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0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网址: www.niuji.net
10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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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 010-58170943,010-58170918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10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联系人: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电话: 0755- 83026688
传真: 0755- 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卫东
电话: 010- 6589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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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 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刘伟宁
联系电话: 010-65890699
经办律师: 黄伟民、刘伟宁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王明静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15 号文批准, 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7 月 13 日向社会进行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6144 户 , 募 集 的 实 收 基 金 为 人 民 币 1,405,401,965.36 元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1,405,401,965.36 份。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于 2006 年 7 月 17 日获书面确认,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正式生效。
2007 年 7 月 10 日至 8 月 9 日 17: 00,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诺
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8 月
23 日证监基金字[2007]239 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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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29 日, 原《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诺安优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同时基金更名为“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8 月 23 日《关于核准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39 号) , 诺安中
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 诺安优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自 2007 年 8 月 29 日起,由《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告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
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本基金转换业务向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开通。
直销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及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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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营销中心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通过代销渠道购买本公司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
代销机构办理各机构代销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代销机构的具体业务开通时间及范
围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及客户服务电话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本基金已经正式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在内的各项基金业务。
2、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 30- 11: 30,下午 13:
00- 15: 00。直销中心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9: 30- 15: 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 申购基金,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
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
制。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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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 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 T+ 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
各基金代销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价格和计算
1、 本基金申购费率 0%
2、 本基金赎回费率: 持有本基金达到或超过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为零,持有
本基金未满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为 0.5% 。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的部
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3、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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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4、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0 / 1.0108 = 9893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8
元,则可得到 98931.54 份基金份额。
5、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赎回
费的净额,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
舍五入。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
例 1:某投资者在 2007 年 11 月 2 日申购本基金,申购成功获利额 5 万份
基金份额。在 2007 年 12 月 3 日赎回 5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72 元, 由于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达到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为零,
因此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 50000 × 1.0172× 0= 0 元
赎回金额 = 50000 × 1.0172 - 0= 508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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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某投资者在 2007 年 11 月 15 日申购本基金,申购成功获利额 5 万份
基金份额。在 2007 年 12 月 3 日赎回 5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72 元, 由于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未满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为 0.5% ,
因此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 50000 × 1.0172× 0.5%= 254.30 元
赎回金额 = 50000 × 1.0172 - 254.30= 50605.70 元
6、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份数
六、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时,由其他
基金转入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1)到( 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 1) 拒绝接受、 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 2) 拒绝接受、 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 3) 按比例拒绝接受、 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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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此时,由本基金转出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到( 4)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
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上述( 1)到( 4) 暂停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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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
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基金代销机构
的网点刊登公告,或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在此情况下,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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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
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
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1)、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A 级基金份额代码:
30002, B 级基金份额代码: 320019)、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3)、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5)、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6)、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7)、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级基金份额代码: 30008, B 级基金份额代码:
320009)、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10)、诺安中小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11)、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 320012)、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代码: 320014)、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15)、诺安多策
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16)、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 320018)、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20)、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21)、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 320022)、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0066)、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A 类基金代码: 000559,
E 类基金代码: 000560)、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0538) 之间的转换业务。
(一)、基金转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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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其中赎回费的百
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
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
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
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 A=[ B× C× (1- D)/( 1+G) +F] /E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 E 为转
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
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灵活配置混合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持有期不满 31
个自然日,希望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灵活配置混合。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50%, T 日该代销机构
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0;诺安灵活配置混合的净值为 1.5000, 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
申购费率为 1.80%。则计算如下:
1.80%>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 1.80%- 0%= 1.80%
转入诺安灵活配置混合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 T 日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 1+申购费补差
费率)÷ T 日诺安灵活配置混合的净值
转入诺安灵活配置混合的基金份额=50000× 1.2000×( 1- 0.50%)÷( 1+ 1.80%)
÷ 1.5000= 33728.8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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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持有期不满 31
个自然日,希望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50%, T 日该代销机构
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 0, 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一样,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
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为 0);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 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 T 日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的净值×( 1-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 1+申购费补差费率)
÷ T 日诺安货币的净值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 50000× 1.20×( 1- 0.50%)÷( 1+ 0)÷ 1= 59700.00

(三)、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转换费率的设
定等做出调整,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十一、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扣款的金额及业务规则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具体内容投资者可查阅相关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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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收益一
并冻结。基金份额冻结和解冻的手续、方式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 其他
1、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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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 日前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管理理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资金的稳
定性和较高流动性,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收益率的最大化。
二、投资目标
确保本金的稳妥和价值的稳定,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回购
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
的权证等资产,但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因
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0 个交易日内卖
出。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和新股投资策略两部分。
1、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资金市场工具供求关系、资金市场发展状况、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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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分析、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
类资产、银行同业存款等工具的配置比例。
在进行债券类、银行同业存款等资产的总体策略配置时,本基金将定期通过对
以上宏观、微观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银行存款等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动态
跟踪影响资产策略配置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并定期对资产策略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组合配置是本基金投资策略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将决定基金风险收益的基
本特征。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细分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
括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资产,银行存款则主要包括银行同业存款。
目前我国债券现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统一的银行间及交易所
市场,无论在市场规模、收益性还是从安全性上都已比较成熟,完全可以满足基金
运作的需要。
1)流动性的保证和实现
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对基金流动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本基金将对基金流
动性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包括: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分析、季节性因素分析、客
户大额赎回管理等,以确定大致的流动性需求,从而确定资产配置中银行同业存款
的比例,即以银行同业存款提供绝大部分流动性需求。
2)组合收益的实现
在保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
司)债(包括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
收益。
(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我们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配置
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其做法是,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
行移动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1)哑铃型组合
哑铃式投资( Barbell Approach)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投资组合管理技术,即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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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风格差异较大的两类投资产品进行组合,新的投资组合兼有两类投资产品的某些
优点,同时能够回避某些市场波动带来的损失。
在哑铃式投资中,我们主要根据各债券的不同到期年限(或久期),对到期年限
的两端进行集中投资。由于该组合呈现出两头集中的分布,形似哑铃,故被称为哑
铃式组合,相应的该投资技术也被称为哑铃式投资技术。
与其它投资组合相比,哑铃式组合的优点在于投资效率高,流动性好,调整灵
活,同时对利率变动敏感。首先,长期端的债券可以提供较高的利息收入,以及由
于利率降低可能带来的资本利得;其次,短期端的债券变现快捷,可以满足投资人
随时可能出现的多样化现金需求;再次,通过调整组合中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的比
例,可以很方便的调节组合的久期与风险结构;最后,由于组合中长期端的债券占
据较高的比例,因而随着利率的变动,整个组合的资本价值会出现较大幅度的调整,
因而对利率变动非常敏感。
2)梯型组合
梯形组合投资法,又称等期投资法,就是对不同到期年限的券种进行等额投资,
每隔一段时间,在债券市场认购一批相同期限的债券,每一段时间都如此,接连不
断,这样,在以后的每段时间都可以稳定地获得一笔本息收入。
梯形投资法的优点在于,采用此种投资方法能够在每年中得到本金和利息,因
而不至于产生很大的流动性问题。同时,在市场利率发生变化时, 可用到期的债券
和利息进行多样化投资,可使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此外,这
种投资方法每年只进行一次交易,因而交易成本比较低。
3)子弹型组合
子弹型组合投资是把资产主要配置在投资期到期日附近,这种组合模式所需要
的交易量非常大,对投资管理的要求也非常严格,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利率水平的变
化和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有非常好的把握能力。因为利率水平的变化对债券投资的回
报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我们认为没有人能够对其趋势作出持续和精确的预测。鉴
于利率预测错误可能增加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导致业绩表现恶化,而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是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所以我们不对其作赌注式的投资,
将会慎重对待这种子弹型的久期组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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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体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现券和央行票据基本采取买入持有策略;债券回购主要的投资策
略是在对各回购品种及其收益率精确计算的基础上,结合短期利率走势预期,合理
搭配回购品种的期限结构,既充分获取回购品种的最大收益又及时捕捉利率变动带
来的获利机会。现金资产以银行同业存款的方式持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投
资于其他经过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工具,如商业票据等。
而涉及到具体个券的选择策略,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分析和技术分析对具体
个券优化选择,从而实现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
1)信用风险分析
在现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及央
行发行的票据,国债和央行票据是以国家税收信用作为担保,信用风险几乎为零。
而对于企业债、金融债,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是存在差异的,本基金的投资目的是
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因此本基金在选择企业债、金融债时,将
慎重分析其发行人的信用资质。具体来讲,包括分析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结构、
盈利能力、税赋水平、历史违约/担保记录等,从而挖掘特定券种的投资价值。
2)技术分析策略
本基金对具体个券将进行包括骑乘策略、息差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在内的技
术分析策略,从而通过专业的研究和分析, 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回报。
○1 骑乘策略
债券投资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分是
资本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尽可能多
的获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债
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因此本基金可以通过骑乘策略在个券收益率下降时获得资本
利得。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
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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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
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
资本利得。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估计,收益率曲线在短端较为陡峭,这为
本基金进行骑乘策略提供了机会。
○2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
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国债回购放大套利策略, 基本原理就是
先投入初始资金购买国债现券,并用所持有的国债现券进行回购,回购后的资金再
购买国债现券或金融债、企业债现券,如此多次操作至回购期末,出售全部现券,
并偿还回购融入资金。 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
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
正的收益。 当国债回购利率持续处于较低水平时,为本基金实行息差策略提供了可
能。
○3 收益率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
走势作出判断,进而相应的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
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将会有所变化时
(不管变大还是变小),可以买入收益率即将走高的债券品种同时卖出收益率即将走
低的债券品种,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
上的利率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
(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2、新股申购策略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 由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 参与新股申购常常能够取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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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较低风险的稳定收益。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 为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并
且同时保持高流动性,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新发股票基本面的前提下, 参与新股申
购,并且将所得新股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 投资决策
(一)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构
的研究报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投资策略报告等决
策支持。
2、 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决定基金投资的
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 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各类
分析报告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究分
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 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经
理、 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 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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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九、 投资限制
(一)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二)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用于投资债券类品种;
2. 本基金不得从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股票及股票权证;
3. 本基金通过参与新发行股票申购获得的股票从可流通交易之日起持有期不超
过 60 个交易日;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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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基金通过可转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从转股之日起持有期不超过 60 个交
易日;
5. 本基金通过参与可分离转换债券认购获得的股票权证须在权证上市之日起在
60 个交易日内转股或卖出;
6. 本基金持有的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同一信用主体发行的证券产品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产品发行总量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同一信用主体发行的证券产品的
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 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投资限制,则本基金将自行按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682,339,071.45 91.67
其中:债券 682,339,071.45 91.67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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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434,932.51 6.10
7 其他资产 16,554,163.07 2.22
8 合计 744,328,167.0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9,100,000.00 10.0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72,000.00 4.1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72,000.00 4.13
4 企业债券 522,905,390.52 107.4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642,000.00 6.30
7 可转债 59,619,680.93 12.26
8 其他 - -
9 合计 682,339,071.45 140.26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203 12 国债 03 500,000 49,100,000.00 10.09
2 0980155 09 新海连债 400,000 41,492,000.00 8.53
3 0980163 09 益阳城投债 400,000 41,296,000.00 8.49
4 122744 11 本溪债 339,400 35,569,120.00 7.31
5 122925 09 沈国资 300,000 31,170,000.00 6.41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权证。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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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6,607.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982,355.08
5 应收申购款 475,2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554,163.0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20 南山转债 25,491,628.80 5.24
2 113005 平安转债 15,279,532.80 3.14
3 110024 隧道转债 9,971,039.00 2.05
4 113002 工行转债 6,450,480.00 1.33
5 127001 海直转债 131,000.33 0.03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
益率比较表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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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 4) ( 1)-( 3) ( 2)-( 4)
2007.8.29~2007.12.31 6.05% 0.24% 0.02% 0.06% 6.03% 0.18%
2008.1.1~2008.12.31 2.57% 0.13% 9.69% 0.10% -7.12% 0.03%
2009.1.1~2009.12.31 2.95% 0.13% 0.27% 0.06% 2.68% 0.07%
2010.1.1~2010.12.31 10.79% 0.27% 2.00% 0.07% 8.79% 0.20%
2011.1.1~2011.12.31 -0.57% 0.19% 3.79% 0.06% -4.36% 0.13%
2012.1.1~2012.12.31 7.71% 0.16% 4.03% 0.04% 3.68% 0.12%
2013.1.1~2013.12.31 2.21% 0.19% 1.78% 0.05% 0.43% 0.14%
2014.1.1~2014.6.30 6.59% 0.26% 3.87% 0.05% 2.72% 0.21%
2007.8.29~2014.6.30 44.75% 0.19% 28.08% 0.07% 16.67% 0.12%

注: 2007 年 8 月 29 日(不含当日)前本基金的名称为“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2007
年 8 月 29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转型为“诺安优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 2007 年 8 月 29 日—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注: 2007年8月29日(含当日)后,本基金转型为“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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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
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资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它权利。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相应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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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提供
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股票和权证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该股票和权证的收盘价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进行估值;
4、 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债券按成本进行估值;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估值;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 未上市的属于送股、转赠股或配股等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以估值
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7、 因持有上市流通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流动性、成本价等因
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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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上述估值方法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予以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上述1- 10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回传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
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人民币以
上的损失。
如果因过错人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第三方承担
责任,基金管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有关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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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或销售代理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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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对于已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过错责任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 8)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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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时及第 7--9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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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选择,则默
认对其收益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
月内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 以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前提,基金管理人可以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利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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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投资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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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0.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 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 其他费用
上述(一)中第 3-8 项所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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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 0% 。
2、 本基金赎回费率:
持有本基金达到或超过 31 个自然日,赎回费为零,持有本基金未满 31 个自然
日,赎回费为 0.5% 。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
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3、 转换费用:
( 1)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其中赎回费的百
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
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
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
购费补差。
( 2)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 A=[ B× C× (1- D)/( 1+G) +F] /E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 E 为转
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
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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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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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
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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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93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
方式。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资产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资产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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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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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上述文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相比其它基金产品,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
一、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债券市
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因此,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
值。
二、 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工具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财产产生潜
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债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从而对基金收
益产生影响。
3、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稳定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债券
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增值。
三、 信用风险
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
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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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
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五、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六、新股申购风险
本基金将有低于 20%的资产用于申购新股,虽然申购新股相对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风险要小,但基金份额净值仍会随股市行情而上下波动。
七、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
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八、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网络技术不完善、电子技
术创新等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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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同业竞争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亦告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本基金因上述情形终止的,应立即进行清算。
二、基金清算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和职责
( 1)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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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5、清算的公告
( 1)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 2)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 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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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并享有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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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
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
赎回事宜,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
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
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
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
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1)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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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4)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
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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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1)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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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29)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 30)《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可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104
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5)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6)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7)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 8)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9)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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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 1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15 年以上;
(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
(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 22)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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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变更基金类别;
(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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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基本信
息发生变更的;
(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
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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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利
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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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
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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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包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第一
条召开事由第(一)款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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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会议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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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
行计票。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
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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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基金合同内容的变更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事项
的变更,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变更基金类别;
(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因下列事项需要变更基金合同的,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核准: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基本信
息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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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它情形。
4、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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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1、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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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 0755- 83026688
传真: 0755- 83026677
联系人: 陈阳
设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3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法定代表人: 吴建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联系人: 郑鹏
设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990,528,316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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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
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社保基金托管; 保险资
金托管; 委托资产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 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回购
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
的权证等资产,但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因
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0 个交易日内卖
出。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
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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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知事项随时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
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
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用于投资债券类品种;
2) 本基金不得从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股票及股票权证;
3) 本基金通过参与新发行股票申购获得的股票从可流通交易之日起持有期不超
过 60 个交易日;
4)本基金通过可转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从转股之日起持有期不超过 60 个交易
日;
5) 本基金通过参与可分离转换债券认购获得的股票权证须在权证上市之日起在
60 个交易日内转股或卖出;
6) 本基金持有的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同一信用主体发行的证券产品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产品发行总量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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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基金持有的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同一信用主体发行的证券产品的
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 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
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
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
对于未按规定在限期内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
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
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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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
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
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不符的,应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
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以书面方式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书面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在本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
手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有证据表明管理人的与某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可能存在资信风险
或其他不利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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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
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
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
管人于当日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况下,如果基金管理人仍进行相应交易,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存款银行的选择、存款协议的签署和账户管理等进行监督。
(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3)监督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
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
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
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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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的事项或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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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核查;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核查;
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核查;
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核查;及时执行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的核查;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披露的核查;
6.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核查;
7.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行为
的核查;
8.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业务核查的
其他事项和内容。
(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
灭失、减损或面临其他风险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当采用以下处理方式和程序: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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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
理,确保本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
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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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
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等项资金的收取以及
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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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
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其他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
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由基金管理人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
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实物证券由托管人以外的机构保管时,
如因保管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
应代表基金向保管机构行使追偿权。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
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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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本基金估值方法如下:
( 1)上市流通的股票和权证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该股票和权证的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 3) 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进行估值;
( 4) 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债券按成本进行估值;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 5) 未上市的属于送股、转赠股或配股等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6)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以估
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 7) 因持有上市流通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8)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流动性、成本价等
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 10)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上述估值方法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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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上述(1)-( 10)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进行改正,并向中国证监
会进行报告。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时及第7--9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3)责任界定
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下: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129
①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②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③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人民币以
上的损失。
如果因过错人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包括基金持份额有人在内的第三方承担
责任,基金管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对于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过错责任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5)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份额的计算、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以上数据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加盖业务印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予以公布。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130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损失应归咎
于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2、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131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利登记日
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负责编制,并对持有人名册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传输数据文件或电子
光盘文件的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132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2、 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133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1)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 2)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 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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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
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
唯一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
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
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中心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
关服务。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
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
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向客户发
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
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 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华夏银行、 中国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135
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中
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浦发银行、
宁波银行、 温州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 江苏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洛
阳银行、齐商银行、 烟台银行、哈尔滨银行、 兴业银行、北京农商银行、郑州银
行、 中信建投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南京证券、湘财证券、兴业证券、
华泰证券、德邦证券、 中信证券(浙江)、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安信证券、 长
城证券、 东北证券、 齐鲁证券、 广州证券、江海证券、爱建证券、华宝证券、日
信证券、华龙证券、国信证券、华福证券、华融证券、方正证券、申银万国证券、
中原证券、国海证券、信达证券、长江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第一创业证
券、国泰君安证券、浙商证券、中信证券(山东)、 证券、 渤海证券、 华鑫证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新兰德、 长量基金、 天天基金、 增财基金、 数米基
金、 众禄基金、 好买基金、 和讯信息、 同花顺、 腾元基金、 展恒基金、 一路财富、
钱景财富、晟视天下、宜信普泽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放时间
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五、 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
诉,市场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lionfund.com.cn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
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 2014/3/13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 2014/3/18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136
证券报》
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
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 2014/3/19
4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3/27
5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报》 2014/3/27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 2014/4/1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
京)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 2014/4/12
8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4/14
9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2014 年第 1 期 《中国证券报》 2014/4/14
10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1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14/4/22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关于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及申购费率“折
上折”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 2014/7/1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4 年上半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7/3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
基金网上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 2014/7/9
14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2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14/7/21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137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基金定投业务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 《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 2014/7/28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华龙证券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 2014/7/31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包商银行为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 2014/8/5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证券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 2014/8/6
19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8/26
20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中国证券报》 2014/8/2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三、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138
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39 号)
四、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 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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