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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现金增利货币A (20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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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货币A202301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4-03-05     基金规模:51.27亿份     基金经理: 申俊华 夏晨曦 
基金全称: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月16日发放(非工作日顺延)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2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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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号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容截止日:2014 年 9 月 5 日
重要提示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2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3 月 5 日正式生效。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目录1、绪言........................................................................ 42、释义........................................................................ 53、基金管理人.................................................................. 84、基金托管人................................................................. 175、相关服务机构............................................................... 226、基金份额的分级............................................................. 587、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98、基金的转换................................................................. 649、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 6610、基金的投资................................................................ 6711、基金的业绩................................................................ 7212、基金的财产................................................................ 7413、基金资产的估值............................................................ 7514、基金收益与分配............................................................ 7915、基金费用与税收............................................................ 8116、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417、基金的支付功能............................................................ 8518、基金的信息披露............................................................ 8619、风险揭示.................................................................. 8920、基金的终止、清算.......................................................... 912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22、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2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24、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1525、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726、备查文件................................................................. 118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修订后的《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2、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
充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发行公告》及对本基金公告的任何修订和补

《托管协议》: 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通知》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特别规定》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
出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
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
位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
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级别,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持续销售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
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持续销售费用: 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单位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权
凭证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3、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1994 年 8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1994 年 12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余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湘潭大学英语专业,研究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专业。曾在广州军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地铁集团等单位工作,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2010 年 4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任职,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部长、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长城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华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2012 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代市长、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研究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证券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上海证券交易所金融创新实验室兼职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教授、教育部金融开放实验室副主任(兼)、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咨询顾问、南京市江宁区、秦淮区政府顾问、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历任香港警务处(黄大仙及油尖区)警务督察,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 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高级经理、总监、顾问,现任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旗下汇业证券有限公司、汇业金融期貨有限公司、汇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及工商管理硕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合伙人,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于西北大学宣传部、陕西电视台新闻部、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任职,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期货和基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强强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松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专业。曾在浙江兰溪马间专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市科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深福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班。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兴业证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 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3 月,陈键;2005 年 3 月至 2006 年 1 月,刘情剑;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6 月,张纪林;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11 月,万晓西;2008 年 11月至 2009 年 10 月,韩亚庆、万晓西;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0 月,韩亚庆;2011 年 10 月至今,韩亚庆、刘朝阳,2014 年 7 月至今,韩亚庆、刘朝阳、夏晨曦。
韩亚庆先生,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0 年开始从事固定收益类证券承销、研究与投资管理,曾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2008 年加入南方基金,2010 年 5 月至今,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执行总监;2008 年 11 月至今,任南方现金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任南方广利基金经理;2013 年 4 月至今,任南方永利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南方基金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债券交易员及固定收益部宏观策略高级研究员。 2011年 5 月至今,任南方 50 债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至今,任南方现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中票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至今,任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
夏晨曦先生,香港科技大学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5 年 5 月加入南方基金,曾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风险控制员等职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2008 年 5月至 2012 年 7 月,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负责社保、专户及年金组合的投资管理;2012 年 7月至今,任南方润元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理财 14 天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至今,任南方理财 60 天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至今,任南方理财 30 天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薪金宝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产品开发部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李海鹏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监韩亚庆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0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0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关联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5、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
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陶仲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65557053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杨成茜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1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王薇娜
18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5608345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19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4008-311-777
公司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2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站: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廖玉林
2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幸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2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2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2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2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5-86775335
客服电话:96400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27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400-699-6588
公司网站:www.lsbchina.com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

办公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28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欣
联系方式:027-82656740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
国)
公司网站:http://www.hkbchina.com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29 联系人:徐刚
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2-56968297
客服电话:0512-96065
公司网站:www.zrcbank.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3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31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波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0577-96699
公司网站:www.wzbank.cn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联系人:孔文超
3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3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永成 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6、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址: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3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菅烨36
司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3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38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3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
大厦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
大厦
40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电话:0411-82311604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4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
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
路2号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42
公司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43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徐晓峰
44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45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4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61111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法定代表人:蒋伟
47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韩璐48
公司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孙琦
49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胡莹50
公司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51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传真:0817-7118322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cgnb.cn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52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黎云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杨明川
53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871-63126112、0871-63396533
传真:0871-63126112
客服电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李智颖
54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注册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颜廷军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55 联系人:周坤玉
公司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丹桂街 8 号汉
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56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纪晓静
电话:0571-81915575
传真:0571-81915577
客服电话:96521/4008896521(省外)
网址:www.mintaibank.com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57
有限公司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15057399928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联系人: 孔张海58
有限公司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人:林清德
59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毓栋
电话:021-50163988
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电话:8008208088
网址: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代销券商和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39、41、42、43、44 楼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厦 14、16、17 层
1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
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
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1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法人代表:沈强
1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邮政编码:310016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9层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2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
-23 层、25 层-29 层
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黄恒
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2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40/42 层
2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公司网站:www.shzq.com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3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3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3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6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
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
易广场 8 楼
3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3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3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5、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5、6 楼
39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4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秀丛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4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4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http://www.hongtastoc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43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www.ytzq.net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邱茵茵
4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4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东塔楼
4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
广场 B 座 25、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4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4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商务中心 29 层
4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5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5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月艳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5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53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陈丽君
联系电话: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5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5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
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蔡咏
5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4008888777,
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5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5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宇洲
联系电话:010-85679888
客服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www.ciccs.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59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6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联系电话:010-57398062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
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6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厦
6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6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64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站:www.xsdzq.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6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联系电话:010-58328112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6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6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6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 26 楼
6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7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联系电话:0471-4972042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4 楼
7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7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7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
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
十、三十一层
7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75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7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77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7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7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8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81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姣
电话:029-68633210 029-88365809
传真:029-88447322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
82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8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84 联系人:李玲
问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02750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8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8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8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裕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88
公司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8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9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
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9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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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法定代表人:陈操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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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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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深圳联合货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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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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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谨
10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刘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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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代销银行、代销券商和其他代销机构均代销本基金 A 级份额;代销银行中,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均代销本基金 B 级份额,代销券商和其他代销机构全部代销本基金 B 级份额。(二)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6、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等级,对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持续销售费用。本基金设为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
自 2013 年 9 月 6 日起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不对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进行限制,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 A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限额,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持续销售费;B 级基金份额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本基金管理人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持续销售费;
两级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两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有关分级业务的具体规则详见 2009 年 7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持续销售费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7、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1、 公司直销网点;
2、 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4 年 3 月 12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赎回申请无效。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赎回的确认情况。基金发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款项支付: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 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基金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自 2013 年 9 月 6 日起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不对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进行限制,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 A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限额,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
2、B 级基金份额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3、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 0.01 份;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 0.01 元。(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属于降低费率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如果属于提高费率的,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申购费用 0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100,000元
申购份额 100,000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南方现金增利基金(部分赎回),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赎回费用 0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元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每万份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或网站、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每万份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8、基金的转换(一) 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的适当时候,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告。(二) 转换的原则
1、采用“未知价”和“确定价”相结合的原则。
2、“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者部分转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告。(三) 转换的数额约定
基金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单位。(四) 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基金转换的实际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如调整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生效前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告。(五) 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单位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确认的申请转出基金份额乘以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再除以当日转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费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间的转换,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详见2007 年 8 月 30 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和 2008 年 3 月 11 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和 2009 年 7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南方现金增利 B 级基金开通基金转换和 AB 级之间调级转换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同时开通了本基金 AB 级之间的转换,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详见 2009 年 7 月 21日发布的《关于南方现金增利 B 级基金开通基金转换和 AB 级之间调级转换业务的公告》。(六) 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转入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七)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规定。(八) 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前 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9、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基金单位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单位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单位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单位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使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原因解散,或因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单位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单位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单位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10、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货币市场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三)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的大类资产主要为货币市场工具,这些金融工具的投资期限较短,因此本基金资产配置的目标是充分满足流动性的基础上考虑稳定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市场利率预期、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水平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及未来资金面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战术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交易市场和投资品种选择、关键时期的时机选择、回购套利、选择价格低估的央行票据和短期债券投资等将由基金经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充分利用公司研究资源和金融工程技术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期达到优化配置效果。(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基准收益率=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则不在限制之内。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9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期末数据截至201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8,476,303,934.65 33.29
其中:债券 38,301,307,508.00 33.13
资产支持证券 174,996,426.65 0.15
2,534,604,261.90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3,268,997,869.38 63.39
4 其他资产 1,312,340,005.66 1.14
5 合计 115,592,246,071.59 100.00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2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409,500,188.70 14.2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3 期末基金组合剩余期限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4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4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6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的比例(%)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9.29 14.3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0.78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7.1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0.84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30.1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1.11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45.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0.25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21.0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3.35 14.35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478,555,446.17 10.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478,555,446.17 10.39
4 企业债券 691,285,142.41 0.6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6,829,370,941.11 26.61
6 中期票据 302,095,978.31 0.30
7 其他 - -
8 合计 38,301,307,508.00 37.9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9 3,012,192,423.33 2.99
动利率债券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 130322 13 进出 22 18,500,000 1,852,422,174.87 1.84
2 110413 11 农发 13 13,000,000 1,300,234,317.12 1.29
14 神华能源
3 011467003 9,500,000 948,872,759.48 0.94
SCP003
4 130236 13 国开 36 6,800,000 679,857,949.61 0.67
5 140213 14 国开 13 5,700,000 569,179,703.05 0.56
6 140320 14 进出 20 5,000,000 500,434,642.84 0.50
7 011417005 14 华电 SCP005 5,000,000 498,841,905.83 0.49
8 100236 10 国开 36 4,800,000 478,744,340.66 0.47
9 041453047 14 武钢 CP001 4,500,000 450,000,365.24 0.45
10 011437003 14 中建材 SCP003 4,000,000 400,000,003.34 0.40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8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4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96%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489035 14 开元 3A1 1,750,000 174,996,426.65 0.17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8.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但不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69,854,766.23
4 应收申购款 642,128,989.43
5 其他应收款 356,250.00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312,340,005.6611、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A级
业绩比
份额净值收 较基准
份额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2)-
阶段 益率标准差 收益率 (1)-(3)
益率(1) 率(3) (4)
(2) 标准差
(4)
2004.3.5- 2004.12.31 2.26% 0.16% 1.32% 0.00% 0.94% 0.16%
2005.1.1- 2005.12.31 2.4948% 0.0027% 1.8000% 0.0003% 0.6948% 0.0024%
2006.1.1- 2006.12.31 1.9638% 0.0019% 1.8800% 0.0005% 0.0838% 0.0014%
2007.1.1- 2007.12.31 3.2640% 0.0046% 2.7150% 0.0018% 0.5490% 0.0028%
2008.1.1- 2008.12.31 3.9326% 0.0148% 3.1080% 0.0032% 0.8246% 0.0116%
2009.1.1- 2009.12.31 1.7435% 0.0069% 1.3781% 0.0001% 0.3654% 0.0068%
2010.1.1- 2010.12.31 2.1458% 0.0039% 1.3781% 0.0000% 0.7677% 0.0039%
2011.1.1- 2011.12.31 4.0274% 0.0030% 1.4909% 0.0001% 2.5365% 0.0029%
2012.1.1- 2012.12.31 4.3095% 0.0032% 1.4557% 0.0002% 2.8538% 0.0030%
2013.1.1- 2013.12.31 4.3637% 0.0029% 1.3781% 0.0000% 2.9856% 0.0029%
2014.1.1- 2014.6.30 2.6412% 0.0018% 0.6810% 0.0000% 1.9602% 0.0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8.4271% 0.0064% 20.3372% 0.0020% 18.0899% 0.0044%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月结转份额。
B级
业绩比较基准
份额净值收 份额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1)-(3) (2)-(4)
益率(1) 率标准差(2)准收益率(3)
(4)
2009.7.22- 2009.12.31 1.0266% 0.0096% 0.6093% 0.0000% 0.4173% 0.0096%
2010.1.1- 2010.12.31 2.3907% 0.0039% 1.3781% 0.0000% 1.0126% 0.0039%
2011.1.1- 2011.12.31 4.2760% 0.0030% 1.4909% 0.0001% 2.7851% 0.0029%
2012.1.1- 2012.12.31 4.5588% 0.0032% 1.4557% 0.0002% 3.1031% 0.0030%
2013.1.1- 2013.12.31 4.6133% 0.0029% 1.3781% 0.0000% 3.2352% 0.0029%
2014.1.1- 2014.6.30 2.7626% 0.0018% 0.6810% 0.0000% 2.0816% 0.0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1.2426% 0.0051% 7.1921% 0.0002% 14.0505% 0.0049%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月结转份额。12、基金的财产(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 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13、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 2、3 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14、基金收益与分配(一)基金收益的构成(1) 买卖证券差价;(2)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3) 银行存款利息;(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单位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01 元,第六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15、基金费用与税收(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持续销售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 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3%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 0。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0。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
4、持续销售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持续销售费年费率为 0.25%,B 级基金份额的持续销售费年费率为 0.01%。各级基金份额的持续销售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持续销售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持续销售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持续销售费率,但各级持续销售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各级基金份额持续销售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持续销售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5、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间的转换,转换费用的有关规定详见2007 年 8 月 30 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2008 年 3 月 11 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和 2009 年 7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南方现金增利 B 级基金开通基金转换和 AB 级之间调级转换业务的公告》。
6、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16、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二)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17、基金的支付功能(一)支付实现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与基金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划款。基金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二)支付选择
在支付功能开通后,投资者可选择是否要求此项服务。(三)支付条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有权按照基金持有人的信用和基金资产规模或其他条件对基金持有人设立支付限制。(四)支付收费
使用本基金与银行有关账户连接实现支付功能的投资者可享受所连接银行账户的费率政策,并遵守该银行账户的相关规则。(五)违规事项
基金持有人违反支付规则时,基金销售代理人有权取消持有人的支付指令;出现恶意侵害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基金销售代理人有权依法要求该持有人承担相应责任。(六)声明事项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18、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五)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最近七日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报刊或网站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9、风险揭示(一) 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3、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7、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投资中,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四) 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
对于证券投资的风险衡量上,我们还应该区分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绝对风险主要是指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各种风险,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投资者可能会承担资本损失。而相对风险主要是指单位收益所对应的风险。(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20、基金的终止、清算(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2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发售基金份额;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0)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会者须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
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4)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5)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不含 2/3)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
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22、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资产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基金财产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应该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因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注册登记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T+1 日的赎回款与 T+2 日申购款进行轧差净额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和查询以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保管的实物券不承担责任。
(八)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计价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 1 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2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人工)、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3、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客服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客 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定投、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获得投资顾问、服务定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服务。
6、专用客户端下载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PC版、iPhone版、iPad版和Android版等,通过专用客户端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还可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投资人通过手机上网,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可获得基金管理人最新的理财资讯,办理各项基金查询和基金交易业务。手机WAP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三)投资人通过微信添加基金管理人(可搜索公众号“南方基金”或微信号“NF4008898899”)为朋友,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如绑定个人账户,还可享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持有理财基金到期日查询等服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投资人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或“网上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提交修改申请。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24、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标题 日期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2014 年中秋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4-9-2
关于电子直销业务增加通联支付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4-8-28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4-8-26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2014-8-26
南方基金关于与南充市商业银行合作在南充市商业银行开通南方现金增利 2014-8-21基金 T+0 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银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2014-8-15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4 年第 8 号) 2014-8-15
2014-8-6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与宁波银行合作在宁波银行开通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T+0 余额 2014-8-1增值服务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增加渣打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 2014-7-30的公告
关于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4-7-26
南方基金关于与重庆银行合作在重庆银行开通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T+0 快速 2014-7-24赎回业务的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货币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4-7-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创金启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2014-7-16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4 年第 7 号) 2014-7-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国际期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2014-6-25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瑞丰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2014-6-23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4 年第 6 号) 2014-6-1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龙湾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2014-6-3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2014 年端午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4-5-27
南方基金关于开通网上交易机构版业务的公告 2014-5-23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现金增利货币 A 基金增加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 2014-5-22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合作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开通南方现金 2014-5-22增利基金 T+0 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4 年第 5 号) 2014-5-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寿光农村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 2014-4-28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威海市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2014-4-25转换业务的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2014 年五一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4-4-25
南方现金增利货币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4-4-22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4 年第 4 号) 2014-4-14
南方基金关于与汉口银行合作在汉口银行开通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T+0 快速 2014-4-12取现业务的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2014 年清明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4-4-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银在线”基金直销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4-3-31
南方基金关于开通京东网上交易平台基金销售业务的通知 2014-3-31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2013 年度报告(摘要) 2014-3-27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2013 年度报告 2014-3-2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前海汇联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2014-3-20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4 年第 3 号) 2014-3-1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合基金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2014-3-12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和定投业务限额的公告 2014-3-725、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26、备查文件(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现金增利基金设立的文件(二)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三)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四)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五) 法律意见书(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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