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3
日增长率:4.13% 累计净值:1.1481
注:年化业绩基准,表示产品可能达到的最高年化收益率,不构成最低收益保证,也不代表一定盈利。
项目 | 内容 |
业绩基准 | |
投资范围 | 《浙金?汇城10号吴兴区文化休闲旅游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D类信托单位、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 |
投资策略 | 本集合计划除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外将单一投资“浙金?汇城10 号吴兴区文化休闲旅游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D 类信托单位”。 本集合计划由计划管理人与受托人(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浙金?汇城10 号吴兴区文化休闲旅游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 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为达到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的,将集 合计划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 的规定,将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以受托人的名义向 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南太湖建投”) 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吴兴区东部新城文化休闲旅游综合开发项目开发 建设。 湖州市吴兴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兴 国资”)为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吴兴南太湖建投为信托 贷款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抵押物清单如下: 序号证书编号土地使用权人位置 备注 1 湖土国用(2011) 第014056 号 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 湖州市八里 店镇前村村 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 面积73863.00 平方米 2 湖土国用(2012) 第024972 号 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 湖州市八里 店镇前村村 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 面积:43719.60 平方米 根据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0,840 万元。信托期间,债务人有权置换 抵押物,但新抵押物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原抵押物评估价值。 根据发行时间的不同,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分为第一期信托 单位、第二期信托单位、第三期信托单位、第四期信托单位。四期信托单位预期存续期限均为18 个月,受托人有权宣布各期信托单位提 前到期或延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公告的日期 为准。受托人对第一期信托单位、第二期信托单位、第三期信托单位、 第四期信托单位分别进行独立运用并核算。 根据单笔认购资金金额的不同,第一期信托单位、第二期信托单 位、第三期信托单位、第四期信托单位进一步区分为如下类型: 信托单位的类别单笔认购资金金额 第一期信托单位1 期A 类信托单位100 万元≤认购资金≤290 万元 1 期B 类信托单位300 万元≤认购资金≤990 万元 1 期C 类信托单位1000 万元≤认购资金≤7990 万元 1 期D 类信托单位认购资金≥8000 万元 第二期信托单位2 期A 类信托单位100 万元≤认购资金≤290 万元 2 期B 类信托单位300 万元≤认购资金≤990 万元 2 期C 类信托单位1000 万元≤认购资金≤7990 万元 2 期D 类信托单位认购资金≥8000 万元 第三期信托单位3 期A 类信托单位100 万元≤认购资金≤290 万元 3 期B 类信托单位300 万元≤认购资金≤990 万元 3 期C 类信托单位1000 万元≤认购资金≤7990 万元 3 期D 类信托单位认购资金≥8000 万元 第四期信托单位4 期A 类信托单位100 万元≤认购资金≤290 万元 4 期B 类信托单位300 万元≤认购资金≤990 万元 4 期C 类信托单位1000 万元≤认购资金≤7990 万元 4 期D 类信托单位认购资金≥8000 万元 本集合计划认购的是《浙金·汇城10 号吴兴区文化休闲旅游项 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D 类信托单位。 |
产品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