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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A (0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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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A000243
基金类型:债券型、FMIP     成立日期:2008-12-03     基金规模:13.62亿份     基金经理: 蔡若林 傅煜清 
基金全称: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4%
  • 近一月增长率
    0.30%
  • 近一季增长率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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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156 号)核
准。2020 年 10 月 21 日,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0 年 11 月 19 日起,《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2022 年 9 月 30 日,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修改后《汇丰晋信平
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https://www.hsbcjt.cn/zcytk/bmxy),知晓并同意汇丰晋信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汇丰晋信基金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系因本
基金增加了 D 类基金份额,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6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6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0
第九部分 基金的转换...... 83
第十部分 定期定额投资...... 8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8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9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9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财产估值...... 9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0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12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118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8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9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35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6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2

第一部分 绪言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0、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 51%的股
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
国)有限公司)持有 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董事长,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正职待遇)、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董事长、专职党委副书记(正职待遇)。

何慧芬女士,副董事长兼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摩根大通银行市场推广部副财务主管、恒生银行市场推广部高级投资产品经理、国卫(AXA)保险金融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富达亚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地区机构业务客户关系管理负责人、亚洲(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董事长。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投
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西信托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教授。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BiMBA 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党委书记。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焦杨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现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王云峰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银行和德意志银行,2005 年加入汇丰集团,先后担任环球资本市场、环球银行与资本市场中国区常务总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中国区主管。现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兼行政总裁。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训部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担任交易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高级投资经
理、股票基金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选进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展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陆彬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助理研究总监、总经理助理。

吕占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理培训生、资产管理业务中心资深专员、资产管理业务中心私银理财部副总经理,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苑忠磊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硕士学历。曾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项目助理、项目专员、高级项目专员、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业务变革服务部(原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高级项目经理、总监。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副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杨剑青,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负责人),本科学历。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模块开发经理及基金党支部支部书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用支持分析师、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平,风控负责人,本科学历。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经理、风险控制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首席风险官。
罗琤,财务负责人,硕士学历。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计、高级会计、会计经理、财务副总监、财务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傅煜清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经纪人,加拿大皇家银行信用分析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汇丰晋信惠安纯债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汇丰晋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若林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策略分析师、助理研究员、固定收益信用分析师、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汇丰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募固收投资副总监、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惠安纯债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丰宁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朱文辉先生,于 2008 年 12 月 3 日至 2010 年 12 月 4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钟小婧女士,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3 年 4 月 13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郑宇尘先生,于 2012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4 年 6 月 21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李羿先生,于 2013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李媛媛女士,于 2016 年 6 月 4 日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范力先生,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5、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闫湜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选进,总经理;陆彬,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汇丰晋信时代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吕占甲,副总经理;闵良超,股票研究总监,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刘,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投资决策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4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1 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3.83 万亿元。2023 年
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91.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
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
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57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
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2、其他销售机构

1)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田青


传真:010-66218888

网址:www.ccb.com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8

网址:www.abchina.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郑慧敏

公司网站:www.hangseng.com.cn

客服电话:8008308008/4008308008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9536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联系人: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86-755-26951111(境外热线)

网址:www.newone.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投顾服务热线: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5035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

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邮编:51800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207965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杨涵宇 陈曦

客服电话:(+86-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楼

联络人:吴宇、沈燕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邮编: 518046

电话:0755-81688000

成立时间:2006 年 8 月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index.html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人代表;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 www.ehowbuy.com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95255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李明娟

电话:0531-68889344

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客服电话:9553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9532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客服电话:953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1-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8.com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天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电话:(010)66109330

传真:(010)66109144

联系人:刑然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联系人:黄岚

传真:020-8755530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om

客服电话:020-89629065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9531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2389 弄 LCM 置汇旭辉广场 D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服务热线 : 95518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机构联系人:王笑宇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韩雨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
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员: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4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联系人:董怡芳

电话: 021-50712782

网址:www.520fund.com.cn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2009 弄 88 号 806 室-2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1806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www.xintongfund.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6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祥街 12 号院 3 号楼 2 层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莉莉

官网 :https://www.hsbcbroker.com.cn/

客服热线:400-820-0030 转 1,或是 400-818-6676

2)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8

网址:www.abchina.com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郑慧敏

公司网站:www.hangseng.com.cn

客服电话:8008308008/4008308008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9536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联系人: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投顾服务热线: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5035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楼

联络人:吴宇、沈燕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联系人:黄岚


传真:020-8755530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转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人代表;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index.html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 www.ehowbuy.com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邮编: 518046

电话:0755-81688000


成立时间:2006 年 8 月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

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邮编:51800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86-755-26951111(境外热线)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 www.csc108.com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杨涵宇 陈曦

客服电话:(+86-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9532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李天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om

客服电话:020-89629065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9531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2389 弄 LCM 置汇旭辉广场 D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95255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服务热线 : 95518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机构联系人:王笑宇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韩雨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
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员: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4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联系人:董怡芳

电话: 021-50712782

网址:www.520fund.com.cn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2009 弄 88 号 806 室-2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1806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www.xintongfund.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6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祥街 12 号院 3 号楼 2 层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莉莉

官网 :https://www.hsbcbroker.com.cn/

客服热线:400-820-0030 转 1,或是 400-818-6676

3)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D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韩雨钦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1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0

网址:www.taixincf.com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
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员:夏南

客服电话:4000325884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3、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苑忠磊

联系电话:021-203769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施翊洲

联系人:施翊洲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156 号)核准。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1月10日进行公开募集,
并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结束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08 年 12 月 3 日生效。

本基金由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经中国证监
会 2020 年 6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20】1155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2020 年 10 月 21
日,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变更了本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0 年 11 月 19 日起,《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2022 年 9 月 30 日,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变更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信用评级表述、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及 A 类份额持有30 天以上的赎回费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修改后《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由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于 2008 年12 月 2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由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于 2009 年3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D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D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C 类和 D 类,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2,000 元(已认购/申购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 1,0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除本招募说明书“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中另有约定以外,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表:

①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540005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50 0.80%

50≤A<100 0.60%

100≤A<500 0.40%

A≥500 每笔 1000 元

②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541005

申购费率为 0%。

③ D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21226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D<50 0.90%

50≤D<100 0.70%

100≤D<500 0.50%

D≥500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①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540005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025%

T≥30 日 0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②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541005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19%

T≥30 日 0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③ D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21226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7 日 0

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具体促销安排和业务规则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和执行为准。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
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400=9,615.3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D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90%)=9,910.80 元

申购费用=10,000-9,910.80=89.20 元

申购份额=9,910.80/1.0500=9,438.8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 0.90%,
假设申购当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38.86 份基金份
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 个月,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 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D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 个月,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D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 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 D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
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由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09 年 3 月 3 日开通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投资者须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第十部分 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由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趋势,自上而下进行宏观分析,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在控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前提下,获取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价差收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或行权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别配置;同时在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企业债券(含公司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信用评级以及包括其它券种在内的债券流动性、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等因素,自下而上地配置债券类属
和精选个券。

1、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是债券型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在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策略,其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从全球、区域的宏观层面(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和利息的预期)出发,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PPI、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实际投资中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如月度、季度进出口增长率、消费增长率、投资增长率等的跟踪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合理预期当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针对当前的经济运行存在的问题,合理预期中央政府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取向以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的阶段。

(2)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利率周期运行阶段的预期,密切关注月度CPI、PPI 等物价指数、准备金比率、货币供应量、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投资、贸易顺差、工业增加值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以及就业数据等等央行货币政策所监控的目标数据的变化,预测法定利率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变动与趋势。根据法定利率的变化,分析投资人心理与市场供求关系以及流动性等的变化,合理预期市场利率、债券收益率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可能变动。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法定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所处利率周期的阶段,结合当期的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基本原则为,在利率上行通道中,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

2、品种选择策略

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企业债(含公司债)投资策略


企业债投资策略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利率风险管理与自下而上的信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策略,是本基金最主要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所指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企业发展前景、企业偿债能力、建设项目质量等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债债券池;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体而言,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对企业债券进行投资管理:

(1)信用评级分析:建立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通过综合信用评级确定企业债信用特征。

(2)公司基本面分析:投资部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判定并评价债券的信用程度。

(3)筛选企业债券:根据信用评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的结果,结合第三方信用评级数据,将高信用等级的债券纳入备选债券池,基金经理可直接按流程、按权限从备选债券池中选择债券进行投资。备选债券池外债券,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方可进行投资。

4、信用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其中,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中债资信除外)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A 及以上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50%。

5、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充分考虑其收益性和风险性特征后,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6、信用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在信用衍生品投资中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信用风险敞口为主要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或行权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 AA+级别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 AAA 及以上级别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2)、(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50% + 中债
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采用此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债登发布于2012年,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的可流通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的指数之一。

2)本基金的目标投资对象集中在中短期债券,因此中债-新综合(1 年以下)财富指数与中债-新综合(1-3 年)财富指数的加权平均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号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23,685,938.66 98.13

其中:债券 2,523,685,938.66 98.1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9,361,478.89 0.36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38,798,364.58 1.51

9 合计 2,571,845,782.1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015,232.13 0.4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53,895,162.34 21.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58,736,228.00 12.19

4 企业债券 265,108,070.08 12.4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30,787,634.76 25.00

6 中期票据 1,115,809,013.67 52.5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48,070,825.68 6.98

9 其他 - -

10 合计 2,523,685,938.66 118.8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数量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230202 23 国开 02 500,000 51,534,520.55 2.43

2 112302027 23 工 商 银 行 500,000 49,803,228.96 2.35
CD027

3 112305184 23 建 设 银 行 500,000 49,308,832.79 2.32
CD184

4 112306281 23 交 通 银 行 500,000 48,958,763.93 2.31
CD281

5 210203 21 国开 03 400,000 41,920,393.44 1.9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433.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979,250.6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801,679.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798,364.5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投资组合报告中,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
可能存在尾差;由于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限制原因,市值占净值比例可能显示为
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 A

净值收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益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② ④

2020/11/19(基金合

同生效日)- 0.48% 0.03% 0.66% 0.02% -0.18% 0.01%
2020/12/31/

2021/1/1-2021/12/31 3.21% 0.02% 3.43% 0.02% -0.22% 0.00%

2022/1/1-2022/12/31 1.74% 0.03% 2.53% 0.03% -0.79% 0.00%

2023/1/1-2023/12/31 3.21% 0.02% 3.12% 0.02% 0.09% 0.00%

2.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 C

净值收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益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② ④

2020/11/19(基金合

同生效日)- 0.44% 0.03% 0.66% 0.02% -0.22% 0.01%
2020/12/31/

2021/1/1-2021/12/31 2.90% 0.02% 3.43% 0.02% -0.53% 0.00%

2022/1/1-2022/12/31 1.47% 0.03% 2.53% 0.03% -1.06% 0.00%

2023/1/1-2023/12/31 3.01% 0.02% 3.12% 0.02% -0.11% 0.00%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 A

注: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或行权期限)不超过三年
(含三年)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 2021 年 5 月 19
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50% + 中债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50%。
4、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中债新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中债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在样本券付息时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1、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 C

注: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或行权期限)不超过三年
(含三年)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 2021 年 5 月 19
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50% + 中债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50%。
4、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中债新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中债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收益率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在样本券付息时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每一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每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每一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在分红结算日,当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且可供分配利润能够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至少分配分红结算日该份额类别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90%;当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但可供分配利润不能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则不进行该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分红结算日该份额类别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7、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9、本基金采用的定期收益分配机制:

(1)分红周期:每季;

(2)最小分红额度:每一份额类别每 10 份基金份额分红 0.01 元;

(3)分红结算日: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为本基金的分红结算日,即,以该日本基金每一份额类别的可供分配利润作为计算基准,实施收益分配;

(4)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任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1.00 元,且该份额类别基金产生可供分配利润,则可就该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实施分红;
(5)分红规则:在分红结算日,当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且可供分配利润能够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至少分配分红结算日该份额类别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90%;当本基金任一份额类别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但可供分配利润不能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则不进行该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

(6)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分红结算日决定是否分红,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于分红结算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权益登记日,并同为除权日;

(7)本基金约定于每个周期内结算收益,但并不保证每个周期一定能够实现分红。

10、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0.3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六、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七、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八)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本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7)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一定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但即便如此,在开放期内仍可能会存在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
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收取短期赎回费、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2)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信用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①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以合理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

②偿付风险: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环境及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③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①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②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③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④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⑤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月度、季度)和短信账单(季度)。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的基金持有人,我公司将继续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对于没有订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客户,默认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持有人发送短信账单,向预留有效电子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某段时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021-20376888 按 0 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姓名、开户证件或基金账号、交易信息、邮寄地址及邮编等信息无误后,将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本基金由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于 2009
年 3 月 3 日起开通转换业务。

三、定期投资计划

本基金由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于 2008 年12 月 22 日起开通转换业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客户服务电子信箱,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留有 EMAIL 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3 年 6 月 17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2023 年 6 月 17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未有受到任何处分。

(三)2023 年 6 月 17 日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
公告刊登于指定媒介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23-06-30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1 号)

2023-06-30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6-30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7-01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07-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2023-07-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3-08-3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2023-10-09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10-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招商银行招赢通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10-1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汇丰保险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10-16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汇丰保险
经纪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0-25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1-0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11-0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11-1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汇丰保险
经纪有限公司的赎回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1-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2023-11-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中信证
2023-12-14 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中信期货的交易限额的
公告

2023-12-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兴业证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12-18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23-12-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直销投资者及时更新投资者
分类资料并接受或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告

2023-12-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

2023-12-23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4-01-02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4-01-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4-03-29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04-01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4-04-10 关于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D 类基金
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2024-04-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D 类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04-10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4-04-10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1 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必须提供的情况除外,但此种情况下应要求信息接收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和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或行权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其中,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评级),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中债资信除外)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
级为 AAA 及以上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剩余期限(或行权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 AA+级别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 AAA 及以上级别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2)、(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应包含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8)项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四)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尽快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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